第A10版:法治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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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9月04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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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判决今年首起禁渔期非法捕捞案

    8月23日早上,象山法院审理判决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并当庭判处被告人林某拘役五个月,其妻子严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对其违法所得渔获物予以追缴,供犯罪使用的工具地笼网8顶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今年6月初,被告人林某在明知是禁渔期的情况下,驾驶自用木质渔船至新桥镇附近海域,将八顶地笼网放入海水进行捕捞。两日后,被告人林某伙同妻子严某又开船至该水域进行收网,被当地海洋与渔业局工作人员当场查获。被告人林某、严某所用的渔船、地笼网以及捕获的1.05千克的水产品被扣押。经鉴定,两被告使用的地笼网为禁用渔具。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名被告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结伙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其中,被告人林某在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其妻子严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据了解,从2016年至今,该院共审理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18件,涉及40人。在涉案的被告人中,小学文化程度及文盲的比例高达82.5%,文化程度低导致众多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心无规则意识,并不认为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属于刑事犯罪,以为被查获以后最多也不过是罚款拘留。

    [说法]

    对于地笼网,广大市民存在着认识错误,以为用这种网具在滩涂或者近海水域捕点自己食用的小海鲜,不是一种触犯刑律的行为。是否犯法,要从以下两方面考虑,只要相符合,就会触犯刑律:第一,行为实施的时间节点在禁渔期内;第二,根据海洋渔业局的规定,地笼网属于禁用渔具。

    (徐如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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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