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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9月04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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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低头”驾驶 须下猛药

    ■法眼观潮朱泽军

    今年6月2日晚9点多,高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途经明州大桥南侧下桥处时,与杨某驾驶的无牌两轮摩托车发生追尾,致杨某抢救无效死亡。据警方最新对事故调查的结论,该起事故的发生与高某驾车接听电话有直接关系。另据相关部门统计,最近三年,我省确认因“开车使用手机”而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共40人,今年前七个月死亡10人。事实上,开车使用手机导致交通死亡事故,因其确认难度大,实际数据应高于此。(8月9日《浙江新闻网》)

    智能手机的普及,催生了一个数量庞大的“低头族”群体。机动车驾驶人虽皆知低头驾驶的危害,但多不以为然。有的自恃车技高超,漠视安全驾驶义务,毫无顾忌地边开车边低头看手机、接打电话,严重危害交通秩序与道路安全,侵害他人生命与健康权益,由此酿成的各类道路交通事故层出不穷。事实上,低头驾驶不仅出现在行驶状态中,还包括在等候红绿灯时。常见的交通拥堵、车辆追尾、刮擦,甚至前后车辆驾驶人当道殴打,不少正是缘于前车驾驶人在路口等红绿灯时使用手机,妨碍了他人路权而引发。低头驾驶的危害性,绝不小于酒驾,已成当下又一个新型危险驾驶行为。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公安部第123号令相应规定,开车打手机,驾驶人要交纳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记2分。不少人认为,相比于其所造成的后果,这样的处罚力度不足以起到震慑作用。

    法律即秩序,2011年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危险驾驶罪名中,规定了醉酒和飙车为危险驾驶行为,而与酒驾和飙车危害相当的低头驾驶,仍有那么多人“乐此不疲”,无疑与其违法成本过低有直接关系。低头驾驶恶果日益显现,当这一行为已成危害公共安全和交通秩序的现实时,需要考虑将低头驾驶纳入危险驾驶行为的范畴。因此,希望立法部门顺应公众对治理低头驾驶危险行为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法律,对危险驾驶罪内涵作必要扩充,同时赋予执法机关更多的执法手段,并借助媒体的力量,通过对典型案例的曝光,坚决杜绝低头驾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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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