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洪举 工商总局等十部门近日印发《严肃查处虚假违法广告维护良好广告市场秩序工作方案》。方案指出,要切实加强广告导向监管,继续严肃查处含有“特供”“专供”国家机关内容广告,严厉打击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行为(9月5日人民网)。 曾几何时,“专供”“特供”产品因其价格、渠道等的隐秘披上了一层神秘色彩,而今这些产品及类似广告成为被清理对象,不得不说是种进步。清理“特供产品”“专供产品”,不仅是遏制攀比之风、特权崇拜的需要,更是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维护消费者知情权等权利的必要措施。 根据商标法,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根据广告法,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内容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而所谓的“特供产品”等广告用语显然带有欺骗性,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解,认为该产品是专供某某部门使用的,是质量的保证和身份的象征。 只要稍加分析就可知道,这样的“特供产品”是不存在的。如果真是“特供产品”,即厂家为一些国家机关定作、定向供应的产品,则仅能向该特定单位供应销售,不能流向市场。如果生产并面向市场销售“特供产品”,经营者将面临难以自证清白、左右为难的尴尬——既然是“特供产品”,为何会流向市场?如果不是“特供”,为何又标示为“特供产品”并广而告之?要知道,“特供产品”字样不得作为商标、商品标示和广告语,否则就涉嫌虚假广告和欺诈消费者,责任人不仅应该承担最高20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责任,还应该对消费者承担退一赔三乃至退一赔十的责任。 很多所谓的“特供产品”包装得非常高大上。殊不知,宣称“特供”于某些单位,等于擅自将该单位作为“代言人”来使用,是典型的“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的违法广告。这既是对被冒名单位的名誉损害,也是对其他同类商家的不正当竞争,相当于无形中“贬低”其他商家,更是对消费者的欺骗。 早在2008年,工商总局就发文清理“特供产品”。此后,有关部门又多次开展严查、清理“特供产品”的专项行动。有业内专家称,市场上的“特供产品”“专供产品”绝大多数为假冒伪劣产品。可见,这些看似神秘兮兮实则假冒伪劣的“特供产品”根本就不该存在于商品市场。 对此,执法部门有必要切实行动,协同共治。一是直接将“特供产品”认定为假冒伪劣产品和虚假广告,依法对涉事者作出行政处罚。二是鼓励购买到此类产品的消费者依法索赔,让商家为其欺诈行为承担责任。三是要求电商尽到监管职责,及时屏蔽带有“特供”“专供”字样的产品信息。如此,才能让“特供产品”从市场上销声匿迹,还商家及消费者一个公平、诚信、法治、有序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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