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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9月12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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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税收你问我答”

    出口企业通过进料加工方式出口能否申报退(免)税?

    Q:宁波保税区一家出口企业,主要业务为通过进料加工方式从西班牙进口喇叭,同时从国内采购音箱和其他配件,进行组装后出口。近日,该企业负责人向保税区国税局咨询,通过进料加工方式出口能否申报退(免)税?

    A:据了解,来料加工贸易与进料加工贸易是加工贸易的两种主要方式。来料加工是指由外商提供一定的原材料、半成品、零部件、元器件,由我国加工企业根据外商的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由外商销售,由我国企业收取加工费的一种出口贸易方式。进料加工是指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为加工出口货物而用外汇从国外进口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配套件、零部件和包装材料,经加工生产成货物收回后复出口的一种出口贸易方式。

    宁波保税区国税局税源管理三科负责人王晴表示,两者在出口退(免)税政策上有一定的区别。对于进料加工生产型出口企业实行“免税、抵税、退税”政策,外贸型出口企业实行“免税、退税”政策。而对于来料加工出口企业,无论企业属于什么类型,均实行免税政策。

    王晴表示,该企业从国外进口喇叭属于购进付汇行为,属于进料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进口环节税实行保税政策,加工成品外销出口,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规定,办理“免税、抵税、退税”申报手续。

    (张祺 董娜) 

    出口企业退税申报期内汇能否申报退税?

    Q:宁波保税区某生产企业接了一笔进料加工业务,由于设备保质期所限,尾款可能收不回来。目前这笔业务在正常退税申报期限内,这种情形下,企业是否可以申报退税?如果不能申报退税的话,需要按内销补税吗?

    A:宁波保税区国税局税源管理三科负责人应骏表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第一条规定,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如跨境贸易以人民币结算的,则收取人民币,并按上述公告的规定提供收汇资料。

    应骏表示,根据该公告第五条规定,出口货物由于某些原因,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如按会计制度规定须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在冲减销售收入后,属于本公告第二条所列出口企业应在申报退(免)税时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属于本公告第四条所列出口企业应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同时,企业应向主管税务部门提供本公告所列原因对应的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部门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

    应骏提醒,若该企业确定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建议根据上述公告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交由主管税务部门审核,审核确认视同收汇处理后,可进行正常申报退税。

    (应骏 董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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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