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董小芳 通讯员甬纪轩)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促进全市各级机关工作人员改进作风,打通中梗阻、提升执行力。近日,中共宁波市委办公厅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宁波市机关工作人员作风问责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保障市委重大决策部署落到实处提供更有力的纪律保障。 《办法》实现了问责人员的全覆盖,包括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机关的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组织的工作人员,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组织的工作人员。 根据规定,机关工作人员如果出现不讲政治、不重大局,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信访维稳职责,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言行负面不当,其他违反作风建设规定需要问责的情形等六种情形,将面临严肃问责。问责的方式分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处分四种,可单独或合并适用。 此外,《办法》还对应当从重或加重、从轻或减轻问责的情形进行了明确,详细列出拒绝纠正错误的,受到问责后一年内再次被问责的,干扰、阻碍、对抗调查处理的,打击报复控告人、检举人、投诉人及相关人员等情形,都应当从重或加重问责。相反,主动纠正错误,有效防止和挽回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承担责任的;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问责情形的,都可以从轻或减轻问责。 《办法》明确,被问责机关工作人员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问责结果与年度目标考核挂钩。被问责的人员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在自接到复核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但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市纪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干部作风事关党和政府形象,事关事业成败,事关人心向背。此次出台的《办法》将有力地督促全市各级机关工作人员振奋精神、转变作风、履职担当、克难攻坚,锻造‘四铁’干部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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