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观潮张志旺 前几天去法院办事,刚好看到一位法官正向一位当事人解释什么,法官看见我,招呼我过去,并对这位当事人说,你可以问问这位律师,我们这样认定事实究竟对还是错。 原来,这位当事人拿了一张欠条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欠条是这样写的:“欠某某(即原告)19000元运输费。”下面有被告的署名。法官说,开庭之前,他打电话问被告,欠条是否属实,被告承认属实,但同时说,已支付了2000元,剩下17000元没还。 该案开庭时,被告缺席。法官向原告核实,原告也说已归还了2000元。但他又说,被告实际上欠了19410元,当初被告承诺两天内付清欠款,所以,他当时答应只要两天内付清,410元零头就可以抹掉,因此让被告出具了19000元的欠条。但被告后来只付了2000元,那么当初让掉的410元就不能算数,所以,法院现在只判决归还17000元,就不公平。 我对该当事人说,我相信你说的是事实,但当初法官不在现场,并没有看到你说的事实,你凭什么让法官相信你?你要让法官相信的话,可以找证据。根据目前你提供的证据,如果你来当法官,会判17410元吗?当事人想了想说,如果他当法官也只判17000元。我便问他,那你为什么还认为法院判决不公平呢?当事人说,他对判决书中所写的“本院查明的事实是被告欠原告17000元”这句话有意见,明明欠了17410元,法院并没查明另外的410元,这不是不公平吗? 作为一名律师,我知道判决书中所写的“本院查明的事实是被告欠原告17000元”这句话没有任何问题。法官判案要有事实依据,也就是说,以现有证据,如果判被告欠17410元就没有依据,而判欠17000元是对的。另外,从法律文书的规范性要求来说,也只能写“本院查明的事实是被告欠原告17000元”。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所认知的事实与法律所说的事实并不是一回事。在这位当事人看来,不论有依据还是没依据,只要“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其实际的知悉或经历的事实有差异,他就可能认为法院判法有问题。 问题究竟出在哪?我认为,法院判决书的表述在追求严谨的同时,还应更加通俗易懂。每个法官心里都清楚,所谓事实,有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之说,而法院查明的只是法律事实,也就是根据现有证据作出的一种理性判断。最高人民法院前院长肖扬曾说过:“人民法院应当努力做到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一致,但由于司法机关和当事人收集证据的局限性,人民法院通过公正、公平程序,根据证据、事实和法律作出的裁判结果可能与客观实际不完全吻合。但是,在正常情况下只要做到了法律上的真实,裁判结果就应当认为是公正的。”这段话既肯定法院只能按照查明的法律事实判案,同时也承认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可能有距离,即法院不一定能查明全部事实。遗憾的是,很多时候,法院的判决书往往给人一种法律事实就是客观事实的印象,让当事人因此产生误会,甚至怀疑判决是否公正,本人认为,这是法院工作值得改进的地方。每一个法官,在写下自己的判决时,如果更多站在当事人角度考虑,不仅要把判决的内容表达清楚,更要充分说明判决理由,让每个当事人都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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