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多岁的小琳因多次寄送快递认识了快递员小张,一来二往两人便加了微信。一天,小张以急需用钱为由,开口向小琳借钱,小琳直接通过微信转账给对方2000元,并没有要求对方出具借条。 之后,因向对方讨要这笔借款无结果,小琳向象山法院提起诉讼。庭审时,小琳未能提供原始手机页面,而被告小张又下落不明,致使该微信截屏的真实性大打折扣。更麻烦的是,微信截屏打印件上的收款人竟然是网名,无法确认其是否就是被告小张。法院最终以证据不足驳回了小琳的诉讼请求。 【说法】 通过微信转账的金额来源有两类,一是与微信平台绑定的银行卡,这种方式可以根据相关的微信聊天记录、银行的存取款流水记录形成证据链来证明转账(借款)的事实;二是零钱提现,IOS系统的手机能够显示转出转入的对方昵称,但安卓等其他系统却无法显示,仅有金额、交易日期、交易号码及“朋友已确认收钱”字样,而凭转账记录是无法证明已收款的“朋友”就是借款人本人的。 微信转账截屏虽然能当证据使用但不能孤证定案,所以,类似纠纷真的进入司法程序,当事人必须要提供微信运营商出具的相关身份证明信息、借款人真人头像照片、聊天记录、录音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必要时还须公证。 因此,对于出借款项,最稳妥的还是采用传统的借条及银行转账交易方式进行,以免出现无法说清、无法证明的情况。 (陈波 罗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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