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4版:法治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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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16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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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拔出车钥匙 会否代人受过?

本版制图 庄豪

    【问题】

    家住鄞州邱隘的胡某最近遇到了麻烦,事情由他的运货小卡车引起。今年三月底的一天,他驾驶小卡车送货,把车停在客户公司门口的路上。因为把货送进去只需一两分钟,胡某下车后未拔出车钥匙,只是熄了火。就在这一两分钟时间里,路过的村民李某觉得好玩而上了车辆,并启动前行。但仅驶出50多米,便撞上了行人,虽然伤势不重,后来治疗也花了1万多元。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无证驾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保险公司在支付了全部赔偿费用后,反过来向胡某和李某追偿这笔赔款。胡某问,李某未经其许可偷开车子,造成损害应由李某个人承担,保险公司为何向其追讨垫付的赔偿费用呢?

    【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通过上述法条可以看出,对于未经车主允许驾驶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除非是在机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否则,只要车主有过错,就必须为损失买单。

    结合胡某这个案子,并不存在小卡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的情况,胡某作为车主,也是该车的第一管理人,具有妥善保管好车辆、不将车辆置于失控状态、不让他人随意取得的义务。但胡某却在车辆未使用、置于马路边上的情况下,未拔出车钥匙,也未关好车门,使该车辆处于实际失控状态,忽视了他人驾驶并导致事故的可能性。实际上,没有驾驶资格的李某恰恰因为胡某的疏忽而轻易获得驾驶的机会,并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所有这些都意味着胡某存在过错,这就决定了其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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