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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17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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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税收你问我答”

走出去企业如何降低境外转让定价调整风险? 

   Q:宁波保税区一家走出去企业从2014年开始陆续在境外开设了多家子公司,业务规模扩张迅速。近日,该企业财务总监向国税部门咨询,由于该企业与境外子公司的关联交易日益增加,受到的制约越来越明显,如何防范企业被境外税务部门进行转让定价调整?

    A:据了解,关于境内企业与境外子公司之间的转让定价问题,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企业与境外子公司关联交易额很大,可以向税务部门提交双边预约定价申请,通过两国税务部门的谈判,形成双边预约定价安排,确定企业在预约年度的转让定价问题,从而避免被两国税务部门进行转让定价调查。

    宁波保税区国税局税源管理一科负责人张新刚介绍,在“一带一路”建设及鼓励企业走出去的大背景下,双边预约定价安排成为税务部门服务对外开放大局、服务跨境纳税人的重要举措,目的就是为我国走出去企业解决在境外经营发生的税收争议,消除国际双重征税负担。

    张新刚表示,如果企业已经在境外被当地税务部门调查并进行了转让定价调整,可以向我国税务部门提交“启动转让定价对应调整的双边磋商”申请,由两国税务主管部门进行磋商谈判,解决企业重复征税的问题。

    (记者 董娜 通讯员 孙姣娜)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Q:S公司是一家注册在宁波保税区的贸易公司,成立于2015年,主要从事服装、纺织品的批发业务。由于公司规模不大,财务人员的业务水平较低,造成企业账目混乱等问题,因此该公司于今年初在税务部门办理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手续。近日,该公司财务负责人向国税部门咨询,企业在办理核定征收手续以后还可以同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吗?

    A:宁波保税区国税局税源管理一科负责人吕彩芬表示,根据《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凡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只要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均可以享受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也就是常说的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优惠政策。

    如果小微企业需要确认企业情况是否符合政策条件,可以参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或者财税(2017)43号文件规定。

    吕彩芬指出,假如S公司预缴时享受了减半征收政策,于年底汇算清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补缴税款。

    (记者 董娜 通讯员 林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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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