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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24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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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税收你问我答”

  增值税发票开具新政出台后,哪些发票不能入账了?

    Q:近日,宁波保税区国税局接到一家小规模外贸企业的咨询电话,企业人员表示交易中获取了一部分手工发票,这些发票可以作为税收凭证吗?另外,该企业于7月5日收到了一张未填写纳税人识别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这张发票是否可以报销入账?

    A:宁波保税区国税局纳税服务科负责人陆春芳表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陆春芳进一步解释,上述公告所称的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该企业提出的手工发票问题,由于手工发票没有可填写纳税人识别号的栏次,故不适用上述公告规定。

    关于未填写纳税人识别号的普通发票,根据公告规定,企业取得开具日期为2017年7月1日后的普通发票,如果未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则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所以该企业7月5日取得的发票不得报销入账。

    (记者 董 娜 通讯员 麻媛媛)

    企业购入预付卡后应如何进行涉税处理?

    Q:预付卡作为一种简易便捷的消费模式,多用于企业货物采购和派发职工福利等。近日,保税区某企业人员向国税部门咨询,企业购入购物卡等预付卡后取得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内容为预付卡销售和充值,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和涉税处理?

    A:宁波保税区国税局税源管理一科负责人表示,预付卡财税问题可分为两大类情况来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企业购卡后取得的是发票税率栏填写“不征税”的普通发票。第一类情况是卡还没有使用的,那么暂时不进行税前扣除,税务部门建议企业按照“预付款”性质核算。第二类情况是购卡后已经使用的,那么使用时相关的结转成本、费用应进行税前扣除。

    该负责人表示,如果购卡后已经使用,应根据其不同用途细分为三种情况。一是用卡购买货物或服务的,如购买办公用品,只能取得购物清单,企业可以凭购卡发票复印件和购物清单入账,按有关规定税前扣除。二是用于职工福利的,企业可以凭购卡发票复印件、领卡签名记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凭据(需合并职工工资资金中代扣代缴个税)等入账,按有关规定税前扣除。三是用于销售费用或业务招待的,企业可以凭购卡发票复印件、其他证明业务真实性的相关资料入账,按有关规定税前扣除,其中可能涉及到代扣代缴个税问题。

    (记者 董 娜 通讯员 孙姣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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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