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0版:法治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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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30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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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带孙” 能否向子女索要工资?

    【问题】

    王先生夫妇都已退休。今年年初,他们的儿子小王闹离婚,由于在财产分割等问题上意见分歧较大,小王与妻子都对7岁的孩子撒手不管。看到孙子受到委屈,王先生夫妇将其接到身边暂时抚养。但时隔半年之后,儿子、儿媳的离婚之争仍未结束,特别是儿媳甚至从未来看过孩子。王先生夫妇不愿这种状况继续,便提出要求儿子和儿媳支付孩子的生活费用以及他们带孩子的报酬。其儿媳对此表示不满,她认为,祖父祖母带孙子是理所当然的,况且她从未与王先生有过任何带孙的协议。王先生问,他们的理由是否成立?

    【说法】

    在中国,老人无偿为儿女抚养孙辈是一种非常普遍的现象,如果从法律角度追问能否索要报酬,需要从几个方面来考虑:首先,如果孩子的父母与老人有带孙付酬的约定,则双方构成劳务关系,在老人已经带孙的情况下,孩子的父母必须按照约定承担支付报酬的义务。其次,如果孩子的父母与老人没有带孙付酬约定,则双方不构成劳务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老人基于亲情而带孙,对孩子的父母来说,属于无偿的提供劳务,具有义务帮工性质,自然不能向孩子的父母索要报酬。第三,如果老人因为孩子的父母不抚养孩子而暂时无奈接手(王先生夫妇带孙应属于此种情况),在法律上构成无因管理。所谓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本来,父母是子女的监护人,抚养未成年子女是其法定义务,且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免除。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一些特殊的情况,为此,《婚姻法》特别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也就是说,老人对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是有条件的,只要孩子父母有抚养能力,老人便对孙子女或外孙子女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

    结合本案,王先生夫妇的儿子和儿媳有抚养能力,只是因为闹离婚而对孩子置之不理,在此情况下王先生夫妇无奈带孙,属于没有法定或约定的抚养义务,明显具备无因管理的法律特征,从这一角度出发,他们的儿子和儿媳必须在经济上进行补偿。

    (梅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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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