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观潮牧 野 因为工作关系,笔者认识不少律师朋友。空时闲聊,律师朋友们会提到一个共同的问题:现在,人们碰到麻烦时,都愿意找他们咨询,以寻找解决之道。除了亲朋好友,甚至有原先完全陌生者,也转弯抹角地托了人找上门。但他们从来不认为,或者说从来不会想到,是否应该付一笔咨询费给律师。 显然,相比于过去碰到问题和麻烦先习惯性找关系、托门路,现在人们想到找律师,是一种明显的进步。只是,人们还较难摆脱长期来形成的一种思维定势,他们即使找律师咨询法律问题,仍然是以找关系的思路进行的:动员各种社会资源,千方百计托人找到律师,要求提供帮助。 法律是一种社会性的规范,它约束的是人们的具体行为。任何一个社会,要履行和执行这种法律规范,除了需要人们的自觉,还需要专业人,即所谓的法律人来完成一些技术性的工作。从理论上说,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一样也是法律人,一定意义上代表着法律。但律师又是相对独立的一种存在,具有特殊性,他们一方面参与司法活动,同时,也依靠这种活动谋取合法的经济收益,这是他们赖以生存的基础。在现实生活中,律师谋取经济收益的特点往往被人们所强调,因此,人们习惯于把律师视作纯粹的商业人。所以,对于律师的作用,也基本是按照买卖关系来理解的。 在任何一个社会,所谓关系其实呈现的是一种特殊的形态,它更多被视作一种超脱于规范之外的交易。对于个人来说,找关系付出的代价似乎相对较低,但实际上,关系的形成是需要投入成本的,而找关系或可称是这种投入的回报。正因为如此,在许多人看来,我托了人找了关系来问你,你当然不应收费,否则,我这关系就等于白找了。 作为一个现代人,应该树立法律意识,并以法律作为行为规范。而要做到这一点,首先就要正确理解找关系与找法律之间的区别。譬如找律师咨询,对于是否该付费的理解,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一种检验:如果把找律师咨询纯粹当作一种商业性活动,你就很可能会托人找关系,目的是要从中获取利益;如果将咨询当作一种真正严肃的事务,你就会尊重律师的付出,并在经济上加以体现。从这个角度出发,向律师支付咨询费,似乎更接近于体现法律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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