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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07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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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税收你问我答”

  “走出去”企业在境外经营过程中遭受不公正待遇,可以通过什么途径寻求帮助?

    Q:位于宁波保税区的某企业成立于2006年,最近决定向境外开拓市场。该企业财务负责人近日向国税部门咨询,如果企业在境外经营过程中遭受不公正待遇,可以通过什么途径寻求帮助?

    A:宁波保税区国税局税源管理一科负责人张新钢表示,如果对方国家与我国签订了税收协定,除依照企业经营地所在国的法律进行救济外,还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以书面形式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张新钢进一步解释,涉及税收协定条款解释或者执行的相互协商程序的,例如该企业在境外未能享受协定待遇,或者遭遇税收歧视,或者遇到其他涉税纠纷,可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6号)的有关规定,向相关国税部门或地税部门提出申请;涉及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税收协定缔约一方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引起另一方相应调整的协商谈判等避免或者消除由特别纳税调整事项引起的国际重复征税的,企业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规定,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申请。

    税务部门在收到申请后,会及时与对方国家或地区的税务主管部门启动相互协商程序,争取最大限度地维护“走出去”企业的合法权益。

    (记者 董娜 通讯员 林艺) 

    企业支付境外房产租金,是否需要扣缴企业所得税?

    Q:近日,宁波保税区一家企业需要向境外企业支付一笔境外房产租金。该企业财务负责人向国税部门咨询,支付租金时是否需要扣缴企业所得税?

    A:宁波保税区国税局财务管理科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该负责人表示,《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指的所得来源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可找到相关规定。保税区这家企业情况符合第七条(五)规定,即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该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企业范围符合后,再根据相关规定确定是否需要缴税。国税发〔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因此,该企业支付境外租金时需要扣缴企业所得税,但如果我国与对方国家或地区有相关税收协定(安排)的话,即按照协定(安排)执行。

    (记者 董娜 通讯员 陈海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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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