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圣祥 江苏南通市有一对夫妻在办理结婚登记前,共同在当地婚检机构进行了婚前检查,各项检查均显示双方不存在不宜结婚的状况。婚后不久,妻子生了孩子,这时候男子发现妻子竟然早就知道她自己患有艾滋病,一怒之下,他将婚检机构告上法庭,并索赔10万元彩礼损失和2万元精神损害赔偿,但法院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11月8日《北京青年报》)。 结婚生子,本是人生最幸福的事之一。但是,当你听说自己妻子得了艾滋病,而且人家在婚前早就知道,就是不告诉你,正常人都会感觉崩溃吧?一辈子可能就这么给毁了啊,不仅是自己的一辈子,可能还包括孩子的一辈子。 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艾滋病感染者有义务将感染或发病的事实,告知自己的性伴侣。但这位妻子,非但没告诉自己丈夫,还生了孩子,这不仅是道德有问题,甚至已经涉嫌违法,应该被追究法律责任。 艾滋病感染者的隐私权当然需要保护,但是,做丈夫的知情权同样需要保护。要不然就是骗婚,就是故意伤害。艾滋病并非法律上禁止结婚的疾病,如果双方同意,积极治疗,并且采取保护措施,你情我愿,当然没问题。但像这样隐瞒欺骗,是绝不应该容许的。这跟保护艾滋病人隐私、不歧视艾滋病人,没有任何关系。 这个案子的关键,不只是妻子隐瞒自己感染了艾滋病的事实,更让人关注的是,他们婚前做过婚检了,婚检机构居然没查出来!要知道,艾滋病、淋病、梅毒、乙肝等传染病,是婚检的必查项目,如果连是否感染了艾滋病都查不出来,那么这个婚检,不就是个过场吗?还能有什么意义呢? 该查的没有查,或者该查出来的没有查出来,那就是失职,就应该承担责任。妻子没有主动告知,这跟婚检机构没有查出来,完全是两回事,一码归一码,不能把婚检机构失职的责任,推给不诚实的妻子。 法院审理认为,婚检机构没有发现女方携带艾滋病病毒,与男方决定是否与女方结婚、是否造成损失,没有直接因果关系。这个结论有点让人费解,至少是不符合人之常情的。人家去婚检,不就是为了看能不能结婚吗?如果婚检查出来女方携带艾滋病病毒,人家或许就不会结婚了,怎么能说没有因果关系呢? 众所周知,强制婚检从2003开始就取消了,现在实行的是自愿婚检。这些年,一直有人呼吁恢复强制婚检,认为婚检率不断下降,导致了出生缺陷率的不断上升。可是,如果婚检就是个摆设,出现差错也不用承担任何责任,那强制婚检又能怎样,不是徒增婚检者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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