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向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时,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Q:在“走出去”战略的大力扶持下,宁波保税区某银行的海外业务规模逐步扩大。近日,该银行财务负责人就跨境贷款产生的税务问题向保税区国税局进行了咨询,对于其境外分行从境内取得的利息收入,境内机构支付利息时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A:据了解,境外分行从境内取得的利息纳税问题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况。 宁波保税区国税局政策法规科负责人刘宁表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7号对上述问题予以明确。境外分行作为中国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与其总机构属于同一法人。境外分行开展境内业务,并从境内机构取得的利息,为该分行的收入,计入分行的营业利润,按财税〔2009〕125号相关规定,应与总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该情况下,境内机构向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时,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境外分行从境内取得的利息,如果据以产生利息的债权属于境内总行或总行其他境内分行的,该项利息应为总行或其他境内分行的收入。总行或其他境内分行和境外分行之间应严格区分此类收入,不得将本应属于总行或其他境内分行的境内业务及收入转移到境外分行。 刘宁表示,境外分行从境内取得的利息如果属于代收性质,据以产生利息的债权属于境外非居民企业,境内机构向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时,应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记者 董娜 通讯员 蒋军) 境外股东将所取得的股息红利用于再投资,是否需要扣缴企业所得税? Q:近日,宁波保税区一家中外合资企业有一笔利润将分配给日本投资方,但分配的利润并不汇出境外,而是留在境内转增资本,对于这笔不汇出境的利润分配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A:宁波保税区国税局税源管理一科负责人张新钢表示,上述情况是税后利润转增资本,在税收处理上应分解为两个事项看待,即企业先分红,然后日本投资方用分红款作投资。 对于企业分红的涉税处理,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对于非居民企业股东分得转增注册资本部分的股息、红利,按照“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征收企业所得税,由被投资方代扣代缴。据此,上述情况中中外合资企业将利润分配给日本投资方,利润不汇出境外而留在境内转增资本,也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张新钢表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相关应纳税款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实际支付之日。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申报和解缴代扣税款。 (记者 董娜 通讯员 张琳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