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给足了举证期限,承办法官还多次电话提醒,但某诉讼案的被告依然耍“小聪明”,既不及时提供证据,也不向法院申请延期,相反,却在庭审时违反规定,上演“证据突袭”的“野戏”,日前,宁海法院对此当事人及代理人予以当庭训诫。 两个月前,宁海法院受理了一起某公司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责任纠纷案。承办法官第一时间将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证据副本等材料送达给两被告。被告之一上海某公司签收这些法律文书的时间为9月18日,而法院给的举证期限截至10月10日,应该说时间是十分充裕的。同时,在材料送达成功后,承办法官还多次电话联系该被告代理律师,提醒其如有相关证据材料,需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以便于法院及时送达给其他当事人,防止因为逾期举证,对方需要提供反驳证据而导致审理的延期和多次开庭情况的发生。 没想到,该被告对法院的提醒充耳不闻,既未及时提供证据,也未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却在开庭当天由其代理律师当庭向法院提交了一组证据。 经承办法官核实,这组证据形成时间远早于举证期限届满日期,经法庭询问,被告对逾期提供证据也没有一个合理的解释。该院认为,被告逾期提供证据但没有正当的理由,存在明显的故意,且该逾期提交证据的行为造成了需多次开庭、浪费司法资源及当事人的时间、精力等后果,据此,法官当庭对该被告及其代理人进行了训诫,被告及其代理人也表示接受训诫。 【说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如果在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应当及时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超过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存在法院不予采纳的风险,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举证,还可能受到法院的处罚。因此,作为案件的当事人或代理人要认真对待人民法院送达的各种诉讼文书,仔细阅读,在诉讼过程中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承担自己的诉讼义务。 (郑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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