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所说的精神损失费在法律上叫精神损害赔偿,它是指受害人以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损害为由,要求侵害人给予赔偿的一种民事责任。那么,究竟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失费?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二、可以请求精神损失费的几种常见情形 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等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死者家属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失费;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等方式侵害隐私,死者家属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失费;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等方式侵害遗体、遗骨,死者家属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失费;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可请求赔偿精神损失费;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可以请求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不能请求精神损失费的几种常见情形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请求赔偿精神损失费。 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不能在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失费。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不能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水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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