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宁海的江某向吴某借款2万元,承诺一个月后归还,并出具了借条。由于江某未按时归还,经多次催讨无果,上月底,吴某向宁海法院起诉。 法院在立案时发现,此案的债务关系明确,江某对借款事实无异议。为此,法官引导债权人吴某通过申请支付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院根据吴某的申请依法发出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江某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 据了解,支付令一般适用于解决债权债务明确、无事实争议且能够送达给债务人的案件,省去了普通诉讼需要的应诉材料送达、答辩期、举证期、开庭、宣判等法律程序,方便了诉讼当事人,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 【相关法律】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郑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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