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杨绪忠 通讯员廖鑫)昨天,市住建委发布消息,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政策从本月15日起开始调整。根据新的规定,公积金缴存办理时限将改为“当场办结”,提取公积金不需“单位证明”。 根据《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政策的通知》《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政策的通知》,从15日开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单位账户设立办理时限将由“5个工作日”调整为“当场办结”;调整封存职工账户管理方式,设立“封存集中管理户”,封存职工账户由原缴存单位管理调整为统一纳入“封存集中管理户”管理;调整住房公积金转移业务办理方式,由“原工作单位办理转出、新工作单位办理转入”调整为“新工作单位直接办理调入”。 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政策调整变化主要有: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中出资的业主或其配偶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得超过个人出资部分;详细界定了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两种情况:对同一套房屋在12个月内交易2次(含)以上的、缴存职工在3年内以大修原因重复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因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又办理了所购房退房手续的,须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退还。 同时,取消原由单位审核并出具《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的要求,调整为依缴存职工本人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此外,缴存职工骗提住房公积金被纳入宁波市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的,3年内禁止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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