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0版:法治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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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11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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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内现金被盗刷, 储户银行谁之过?

    【案情】

    去年8月,宁海的许女士在一个购物网站上看中了一双鞋子,由于她不熟悉网银支付方式,便让家人帮其通过网上银行付款。让许女士没想到的是,这实际上是一个“钓鱼”网站,对方在获取了许女士的网银信息后,当天就分两次转走了其卡内近2万元现金。发现资金被盗刷后,许女士称自己“立即前往银行,并在银行工作人员的指导下通过自动柜员机更改了自己的密码,还向公安机关报了警。”

    既然是因为密码泄露导致资金被盗刷,那么,在更改密码之后应该没事了吧?抱着这样一种想法,一个月后,许女士又往该银行卡内存入了5万元用于购买理财产品。2个月后,理财产品到期,让许女士傻眼的是,这笔还没来得及取出的钱竟再一次被人划走了3万余元。

    许女士认为,银行卡第二次被人盗刷,银行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于是,她多次与银行协商赔偿事宜,但双方各执一词,无法达成一致。无奈之下,许女士向宁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时,许女士表示,第一次在网上被诈骗,确实是自己的责任。在遭到诈骗后,她本想注销该银行卡,但银行工作人员告知只要更换密码就可以避免现金被盗刷,自己于是打消了这个念头。因此,许女士明确表示,“因为银行工作人员的工作失误,自己才发生了更大损失,银行应当赔偿自己之后被盗刷的损失。”

    被告银行则认为,盗刷发生是因为许女士进入钓鱼网站购物,导致自身的银行卡信息泄露。第二次盗刷发生时,客服人员明确告知许女士查询余额与挂失的关系和风险,但许女士坚持自己取款,由于ATM机有每日取款数额的限制,导致其留存在卡内的金额再次被盗刷,相关损失应由其自己承担。

    宁海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许女士持有的银行卡被他人通过手机银行盗刷,造成了损失的事实清楚,但许女士对于其提出银行工作人员告知更换银行密码即可防范盗取,存在工作失误等情况没有证据加以印证,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说法】

    储户在发生信用卡被盗刷情况时应当具有取证意识,如立即拨打银行客服电话告知账户异常变动情况,办理挂失,并向银行查询可疑交易发生的时间、地点等基本情况。必要时应记录银行客服人员编号和姓名,尽量保存录音、录像资料以便后期取证。

    当前,不法分子通过电信技术、黑客技术等手段,窃取银行卡信息进而盗取卡内资金的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猖獗,被盗刷的资金一般也很难被追回。储户在使用银行卡时一定要妥善保管自己的卡号、密码及绑定银行卡的手机,不要点击不明链接或图片,发现信用卡被盗刷后一定要及时挂失并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作为银行也应时刻对客户的银行账户保持基本的注意义务,加强对反常资金流动的追踪监管。

    (郑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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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