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4版:法治 上一版3
标题导航
dlrb
 
2017年12月18日 星期一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房屋赠与过了户 再立遗嘱为无效

    【案情】

    宁波市区的徐老汉膝下无子,10年前其老伴去世后,生活起居由侄女小徐照料。2011年夏天,徐老汉将自己居住的住房赠与小徐,并办妥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过后不久,徐老汉与在宁波打工的马女士再婚,并共同生活。小徐随后从该房屋搬离。2016年春节过后,徐老汉病重,他在去世前留下遗嘱:其居住的房屋由马女士继承。为此,小徐与马女士发生纠纷。马女士持徐老汉遗嘱,以及该房屋现由其实际使用为由,将小徐告到当地法院,请求判令讼争房屋产权归其所有。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进行了调解。最终马女士与小徐达成协议:一、小徐同意马女士在讼争房屋内居住至去世。二、冯女士撤回起诉。

    【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与此同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本案中,徐老汉生前已将讼争房屋赠与侄女小徐,且已办妥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小徐成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因此,徐老汉无权再处分该房屋,其所立的由马女士继承讼争房屋的遗嘱无效。经过调解,小徐同意马女士可继续在讼争房屋内居住直至去世,也就是说,马女士只拥有使用权,并无所有权。

    (朱泽军)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