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4版:法治 上一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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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18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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漠视法律终将危害自身利益

    ■法眼观潮       郑建钢

    据《成都商报》近日报道,2017年11月15日,达州市通川区双龙镇男子李某,在驾校科目三考试时突然死亡。家属透露,死者生前曾做过心脏瓣膜手术。医生介绍,接受心脏瓣膜手术者,应属于器质性心脏病患者,患此类疾病的人群,不适合考驾照。然而,其体检的身体条件证明表上,未申告自己有器质性心脏病。

    在驾考时突然死亡,发生这样的不幸让人扼腕长叹。在日常生活中,这类悲剧虽然比较罕见,但这样低概率的事件既然发生了,就需要弄清一个问题,究竟由谁来承担责任?我们应该从中得出什么样的经验教训?

    旁观者说死者李某可能因为“太紧张”突然死亡;驾校说李某的体检资料里没有申报器质性心脏病,因而驾校方属于“不知情”;李某的家属则表示,李某3年前做了手术后很健康,且不同意尸检。各方的说法莫衷一是,要确定真正的责任者有点难。

    在学员报名参加驾考的时候,不管是驾校,还是学员,都只是关注学员视力、听力、辨色力以及肢体方面有没有缺陷,很少有人关注到诸如有器质性心脏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这条规定,驾校也不会因为这条规定而拒绝学员参加培训考试,更没有学员会因为患有诸如此类的疾病而放弃报考驾照的。

    驾校以盈利为目的,招收的培训学员当然多多益善,送上门来的培训费岂有推出去的道理?至于学员的身体健康状况,只要外观上看起来不是病恹恹的就可以了,自然不会太多地去过问身体方面的其他疾病。

    培训学员也许是过于自信,也许是疏忽,也许是刻意隐瞒自己身上的某一类缺陷,类似李某对自己的器质性心脏病没有“申报”,其实是相当常见的。比如,有的人视力不达标去背视力表,有的人有听力障碍去找人说情,有的人大拇指缺失找人顶替体检等等,可是,一旦因为身体缺陷而引发悲剧,再去纠结谁该担责,其实为时已晚。

    驾驶机动车,不但需要注意力高度紧张,更要有健康的身体作为保证,特别是在高速公路上驾车尤其如此。法律对于什么样的身体条件不能报考驾照是有明确规定的,其目的是为了保护驾驶员和广大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如果每个人都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发生意外的可能就会小很多。如果漠视法律规定,硬是要绕过去另搞一套,真的因此产生了难以挽回的后果,只能由自己承担责任。

    人身安全是硬道理,任何的侥幸和隐瞒,无论是对人还是对己,都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而任何漠视法律规定的行为,终将危害到自身。从这个意义上说,李某死亡案引出的教训是深刻的,值得每个人都记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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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