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 斐 律师的存在,就是在追寻自身职业利益的过程中,去努力维护包括你我在内每一个都有可能成为“坏人”的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为什么要替“坏人”辩护?这是一个令人疑惑且很难回复的问题。 出自朴素的认知观,大众总认为,“坏人”受到法律惩罚是罪有应得,不值得同情,更不值得“开脱”。律师替“坏人”辩护,无异于“助纣为虐”。的确,“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人们有理由期盼“坏人”被绳之以法。不过,这只是正义的一个方面,即实体正义,还有一种大众没有重视的正义叫程序正义。 从程序上来讲,未经人民法院审理和判决,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换言之,在司法机关宣判有罪之前,“坏人”只能叫犯罪嫌疑人。同时,无论他们是不是坏人,他们的权利,包括辩护权,自然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然而,司法过程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普通人很难搞清楚司法救济的程序与法律制度的内涵。这个时候,特别是在刑事程序中,律师的辩护就显得非常必要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前大法官乔治·萨瑟兰曾经感慨地说,“没有律师代理,被告人就算完全无辜,也有定罪之险,因为他不了解证据规则,无法判断指控成立与否,也不懂得如何作无罪辩护。” 实际上,对于律师来说,被告人是“好人”,还是“坏人”,在法律上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被告人是否是自己的当事人。律师的任务,就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在法律范围内最大限度争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由此,律师替“坏人”辩护,不存在法律正当性的障碍,也完全符合律师职业道德。那种认为“律师为坏人辩护,所以律师也是坏人”的观点,其实是模糊了律师职业道德与普通社会道德的界限,将社会道德绑架到律师身上,并企图使律师超越职业道德去追求社会道德。 如同真正的罪犯不一定站在被告席上,站在被告席上的不一定是真正的罪犯。现代司法理念,强调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共同重要。“宁纵勿枉”,即宁可放纵一个坏人,而绝不能冤枉一个好人,成为裁判的基本逻辑。让坏人逍遥法外,是人们不愿意看到的,但让一个无辜的灵魂蒙受不白之冤,是人道主义的一场灾难,更是正义实现的一种耻辱。那么,对于这些被当成“坏人”的好人来说,律师的辩护作用就显得不可或缺。 从制度设计来看,我国法律对公诉机关虽然也作出了要重视无罪、罪轻证据的规定,但公诉机关的追诉性质决定了他们更注重有罪、罪重的事实和证据。因此,现代的诉讼制度设计了法官居中中立、诉辩平等对抗的诉讼架构。与控诉权相对应,为了保证诉讼架构平等的实质化,被告应具有足够的辩护权,因为代表国家追诉的公诉权力量天然强大。由此,被告人不仅享有自行辩护的权利,也享有他人辩护,尤其是律师提供帮助的权利。甚至在某些国家,还确定了对未成年人,盲、聋、哑等残疾人,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且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给予律师辩护的法律援助制度。 律师的辩护,不仅在于同控诉方形成一种诉讼对抗关系,防止对犯罪的指控成为一种潜在的犯罪认定,而且律师的辩护意见往往会为法官审判提供参考,防范冤假错案,促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建立。在近年来司法机关纠正的一批冤假错案中,比如赵春华案、聂树斌案、陈满案、钱仁风案等,律师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律师为“坏人”的辩护,获得了行业乃至全社会的关注和认可。在这些案件最初处理的过程中,辩护律师对关键证据提出了一些质疑,有的还进行了无罪辩护。如果当时律师的辩护意见得到充分的尊敬和采纳,这些冤假错案就有可能避免。 一部刑事诉讼的历史,就是一部辩护权不断得以扩大的历史。一个国家能不能容忍以及能在多大程度上容忍辩护制度和接受辩护人,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反映出这个国家的文明与法治程度。退一万步说,即便被告人是一个真正的坏人,他的辩护权也值得认真保护。律师,不是正义的化身,也不是邪恶的代名词,他们只是一个普通的职业。他们的存在,就是在追寻自身职业利益的过程中,去努力维护包括你我在内每一个都有可能成为“坏人”的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 来源: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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