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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建平 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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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制图 庄豪 |
法院审理的经济纠纷,大多与借贷、合同有关,这其中,有些并非因为一方无力归还或在履行过程中出现各种问题产生,而是因为当事人在借贷和签订合同过程中,出现某种技术性错误引发。法院民事庭的法官因此感叹,有人把钱借出去,却连对方是谁都搞不清楚,出现这样尴尬的结果,不怪自己又能怪谁呢? 有人或许奇怪,签合同、写借据,难道对方是谁都搞不清楚?在现实生活中,因为不懂规则、没经验,甚至仅仅是粗心大意,犯这种低级错误者并不鲜见,并因此给自己惹来了大麻烦,最后甚至不得不对簿公堂。 记者 董小军 认错对象 20万借款血本无归 家住鄞州区的王某两年前遭遇了一个让他万分后悔、但又无言以对的纠纷,每次想起此事,他都会自责自己的粗心和无知。 王某有个朋友叫李亮(化名),经营着一家小型贸易公司,两人认识多年,关系一直不错。2015年国庆过后的一天,李亮找到王某,说其公司资金一时有点周转不过来,想借些钱,并承诺支付比银行高三倍的利息。王某一听,立即答应,这不仅因为李亮是多年朋友,而且据他知道,李亮个人名下的房子就有好几套,实力雄厚,根本不担心他没有偿还能力。所以,借钱给李亮,不但给了对方面子,自己还能赚利息,称得上是一举两得。于是,他从银行拿出积蓄,又向一位亲戚借了些钱,凑成20万元借给了李亮。 收到借款后,李亮出具了正式的借据,写清楚了借款数额、利息标准、还款时间,还盖上了公司的公章。但没想到的是,两个月后,李亮的公司在一次交易中遭遇了他人精心设计的骗局,损失巨大,公司因此倒闭。 一年后,王某的这笔20万元借款到期,李亮没有归还。无奈之下,王某准备起诉,因为他认为,李亮的公司虽然倒闭,但他本人有房有车,这20万元债务,卖掉一套房就足够还了。为此,他拿着借据找到律师,但律师仔细一看,便连连摇头,说王某实在糊涂,因为这借据上显示的借款人是某贸易公司,而非李亮本人,如果起诉,被告只能是公司而不是个人。 王某一听急了,他反复解释说,当初是李亮本人出面向他借钱的,而且这钱也是通过银行划到李亮个人名下的,因此,自己是把钱借给了李亮。王某坚持要把李亮和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向法院起诉。 此案审理时,李亮出现在法庭上,但他强调说,他是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来应诉的,这20万元借款是以公司名义借的,也是以公司名义出的借据,用途也在公司经营上,跟他个人并无任何关系。 三个月后,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王某要求李亮个人还款的诉求,只判决公司还款。但由于公司经营不善,根本就没有偿还能力。因此,王某的这笔借款很可能血本无归。 法律事务 请务必弄清楚“对方”是谁 在涉及借款的各类纠纷中,经常出现当事人搞不清楚自己的“对方”是谁的事儿,这样的低级错误实在不少,一些人不仅因此给自己带来麻烦,更遭受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因此,在处理借贷事务时,努力做好相关的防范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杨文战律师曾碰到过多起类似纠纷,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合同关系中,作何一方当事人,首先要先弄清楚对方是谁,既不要把甲当作乙,更不能连对方的真正身份都弄不清,为此,他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了专业的法律意见。 一、有书面借据、合同的,对方是“谁”,以签字盖章为准 俗话说,私凭文书官凭印,这话放到现在也很有道理。在正式的经济活动中,对方究竟是谁不是拿“嘴”说的,也不是你认为他(她)是谁就是谁,而是要提供充分的法律证据的,所以,对任何形成书面的文件,都必须要从法律层面予以高度重视。 比如在前面那个案例中,王某是出于对李亮的信任和了解才肯借钱的,但是他忽视了借款人处加盖的是公司公章,而非李亮的签名。 如果王某当初能意识到这一点,可以要求李亮也在借款人处签字,李亮和公司共同为借款人,或要求李亮对公司的借款承担担保责任,那样就不会出现这个问题了。 所以,无论是签订合同或是与他人形成合同关系时,一定要弄清楚对方究竟是谁,这时,书面合同、收据之类的文件上的名称签署就显得非常重要了。如果对方是公司,相关票据一定要有公章,如果对方是个人,必须明确署名,并核实对方的身份证件。 比如,在商场购物,某个柜台出示的发票或收据上可能是另一个公司的公章,那很可能这个柜台与商场只是租赁关系,就不能把对商场的信任也扩大到对这个柜台上。 二、确认“对方”是谁时,必须看身份凭证 在现实生活中,除了常常发生误把甲当作乙的情况,还有一种情况更为离奇,就是一方当事人根本不知道对方的真实身份。现代社会,人与人之间相识和交往的方法多种多样,但也出现了让人意想不到的后果:一个平时经常遇到似乎很熟悉的人,很可能你根本不知道他(她)是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方当事人发现自己的权益受损,就会出现不知道该找谁算账的情况,这种例子并不鲜见。 鄞州法院的一位法官说,他们曾碰到过这样一起案子:有人拿着借条来起诉,却说不清被告究竟是谁,借条上留的名字是阿忠,而被诉者称自己不是阿忠。原告称,当时“阿忠”向他借款时,多人在场帮着说情,称有问题可以找他们,但现在没有一个人认账。 杨文战律师也向我们介绍了一个案件:朱先生因为工作关系认识了一个自称是“张甲”的人,时间一长双方就成了熟人。后来,“张甲”找了个理由向朱先生借了笔钱,因为到期未归还,朱先生便想到法院起诉,一查发现“张甲”根本不叫“张甲”而是叫“赵乙”。通常用假名的很可能涉及诈骗,于是他向公安机关举报,民警经过调查,认为不是刑事案件,不予立案。朱先生只能到法院起诉,可立案就遇到一大堆麻烦,法院说你起诉的是“赵乙”,但在欠条上签字的是“张甲”,不符合规定。 为此,杨文战律师提醒大家,如果与一个企业交易,要看看对方的工商执照,确认对方信息。对方与你签订的合同、给你开的收据,一定要核实上面公章的名字与企业的名称是否一致。还可以考虑到对方注册地的工商部门查询企业注册信息是否真实,现在持假执照的、根本没有公司冒充公司的不少,如果不经核实调查,轻易相信对方,一旦发生了问题,你说想告“某某公司”时,却发现根本没有这家公司,那岂不是投诉无门? 同个人打交道,一定要核实对方的身份证件上的信息与其平常自称的信息是否一致。在签署书面文件时,对方的签名一定要和真实姓名一致,这些都非常重要。 如果发现对方使用的身份证和姓名是假的,那更要警惕,因为对方极可能是骗子。如果对方身份是真实的,但与你交往时签署的文件上的签字与其证件不大一样,比如“孙建”写成“孙剑”、“孙敏”写成“孙明”,那也要小心,那可能是陷阱。别小看这一个字,当要追究对方法律责任时,这个字可能给当事人造成很大的麻烦,甚至可能造成权利不能实现。 所以,不管对方是企业还是个人,一定要先弄清楚对方的主体情况,既不要把甲当作乙,更不该连对方是谁都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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