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国安 1月12日上午,阿红在深圳人人乐超市偷了一包纸尿裤被保安抓住,随后被带到超市的防损办公室,手机、钱包等被收缴,接受询问后,开始在“商品流失经过情况单”上填写个人信息及偷盗物品信息和作案经过,还没填完保安就要求他赔3000元了事,他觉得处罚太重,不愿接受,要求对方报警,遭拒。随后阿红遭到两名保安十多分钟的殴打,“开始是被扇耳光,被脚踹,这还能扛。”阿红说,保安随后将赔偿数额降到了2000元,他仍无法接受,“保安就开始用防暴棍打我。”待他趁机逃脱报警后,经派出所教育调解,阿红赔偿超市100元,终获自由。事后,阿红认为自己的合法权利被超市保安侵害(1月31日《南方都市报》)。 小偷在超市有偷盗行为,超市保安人员有权制止。但超市不是司法机关,无权擅自处罚小偷。一是不能非法限制小偷的人身自由,二是不能在小偷已经接受调查的情况下殴打小偷,违反者应该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对于小偷的行政处罚,超市应该立即报警,由警方依法惩处,而不能私设公堂,审理和判决小偷盗窃案。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超市也无权对小偷进行经济处罚。如果超市发现小偷,只是按照被偷商品的价值收回货款,当然不存在问题。如果超市自立处罚标准,按照被偷商品价值的若干倍对小偷罚款,则是错误的。人人乐超市对偷了一包纸尿裤的阿红先是“罚款”3000元,后又降为2000元,不答应就进行殴打,如此做法有敲诈勒索之嫌。 人人乐超市对小偷漫天要价的处罚,竟然源自其“制度”:该超市规定,对小偷的罚款,可以拿出其中40%分给保安,这正是保安漫天要价的动力。事实上,记者在调查时就发现,此前一名田姓顾客在超市拿了价值39.68元的牛肉,因没有付款,经协商,自愿赔偿超市5000元,作为商品买单处理。田某现金支付了该款。对照提成制度,这里的“自愿赔偿”不免让人疑窦重重。 小偷往往会遭遇社会的愤恨,被偷的超市会受到同情。但是,在一个法治社会,被偷方并不具有肆意惩罚小偷的权利,小偷的合法权利也应该受到保护。因此,超市对小偷限制人身自由、肆意殴打和过度罚款的做法都是非法的,应该叫停。解决问题的方法,一方面是超市的主管部门要指导超市,如何依法规范处置小偷;另一方面,地方公安部门要对超市普法,告诉他们抓住小偷要立即报警,而不可私下处置,同时加强执法,对违法处置小偷、造成不良后果的超市应该追究其法律责任,这里不仅包括涉事的保安人员,还应包括出台违法制度的超市负责人。通过正反两方面的教育,让超市学会依法维权,而不是“以暴制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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