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0版:法治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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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2月26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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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有温度的执行

周建平 摄
本版制图 庄豪

    财产执行是法院各项工作中的难中之难。执行之难,不仅因为存在着被执行人失联、找不到财产线索、没有可执行的财产等客观原因,有时,甚至会出现可执行财产就在眼前,却因各种原因无法执行的情况。

    在鄞州,就发生了这样一起特殊案例:一个70多岁的聋哑人惟一拥有的住房被其继子以欺诈手段过户到自己名下,又偷偷转卖给他人,之后,买受人提出了要求聋哑人腾房出屋的执行申请。对此案的执行,面临着似乎无解的两难:一方是基于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却无法正常入住的买受人,还有一方是此案最大的受害者聋哑人及其百岁母亲,他们也是迫切需要法律保护的弱势群体,天平的两端应如何平衡?法院又是如何执行的呢?

    在春节前揭晓的全省执行案例精选中,此案被评为一等奖,让我们一起分享这个温馨又充满曲折的执行故事。

    记 者 董小军

    通讯员 杨宇晶 崔志勇   

    买入房屋遭遇腾退难题

    家住鄞州的张某和李某是一对关系密切的朋友。2016年的一天,李某获得一个信息,有人通过中介挂牌出售一套住房。该房地处老小区,地段不错,周边地铁建设规划已明确,还有一所重点初中正在建造中,而这位房东又声称急需用钱,所以出价比市场正常价格低了两三万。两人一合计,认为重新装修后,就是一套极好的学区房,升值潜力很大,即使自己不用,也能卖出好价钱,可稳赚一笔。

    两人取得一致意见后,立即约了中介赶去看房,并与售房者何某取得了联系。双方经过一番交谈,立即确定了价格,接着便是签合同、付定金、办过户手续,一切都非常顺利。

    不久,张某和李某就拿到了房子的钥匙,两人迫不及待地赶往已属于他们的住房。但房门打开后,眼前的情形却让两人目瞪口呆:客厅的旧躺椅上半躺着一个七十余岁的老汉,而在内间卧室还有一位年迈的妇人。之前在看房时,他们虽然曾见到这两个老人,但售房者何某拿出的所有材料都完全符合要求,因此,根本没考虑这两位老人与房子有何关系。

    他们要求两位老人搬走,但对方连反应都没有。究竟是怎么回事?张某、李某急了,经过一番曲折,他们联系上了老汉的侄子王某。原来,老汉是聋哑人,姓王,无儿无女。多年前,他与一赵姓女子结婚,该女子有个儿子,也就是卖房子的房东何某,而住在卧室里的老妇是王老汉的百岁母亲。母子俩加起来近180岁,是村里的低保户,这处房子也是他们惟一的住处。

    面对这样的情况,无计可想的张某、李某不得不向鄞州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腾退房屋,之后又提出了强制执行的申请。

    涉诉房屋涉及欺诈

    法院受理该起案件后,立即进行调查,弄清了事情的原委:原来何某因手头缺钱,动起了用继父王老汉的房子抵押贷款的歪脑筋。他伙同母亲赵某编造了一个理由,称其儿子想到这个地段的学校读书,需要把孩子的户口迁进来,让王老汉一起去派出所办手续。王老汉不仅是聋哑人,而且没念过书,只会写自己的名字。蒙在鼓里的王老汉被何某带到了不动产交易登记中心,被要求在一堆文件上签了字。实际上,王老汉所签的并非户口迁入文件而是一纸房屋买卖合同,至此,王老汉的房产被何某偷偷转到了其名下。为防止东窗事发,何某又找人做了本假房产证交给王老汉。之后,何某干脆把这套房屋挂牌出售,在拿到卖房款后,又很快挥霍一空。

    张某、李某起诉后,何某涉嫌诈骗的真相败露(何某后因犯诈骗罪被判刑)。又急又气的王老汉报警,同时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撤销何某与张某、李某的房屋买卖合同。

    从法律上说,张、李两人向何某购房的行为早已完成,获得了合法的产权证书,且两人属于善意取得,尽管王老汉也提起了确权之诉,但并不存在可以撤销的法定理由。因此,居住房内的王老汉母子不仅要限期搬离,而且还要支付从房屋过户起所产生的使用费。

    就这样,房屋腾退案件进入到执行程序。但当承办法官来到王老汉家中,打算劝其尽快搬出时,发现屋里没有一件像样的家具,王老汉本人也因失去房产急得卧床不起。

    面对这个情况,承办法官立即联系执行申请人张某、李某,明确告诉他们,法院不可能将身有残疾的70余岁老翁及体弱多病的百岁老妇轰上街头而粗暴结案,现在的情况不是法院执行不力,而是执行不能,因此,只能暂时终结本次执行,待日后条件成就后再行恢复。

    几天之后,执行法官被投诉了,而且是双方当事人共同投诉的。张某、李某称,法院大红印章盖在判决书上,原告的权利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执行法官不敢担当,定是收了对方的好处无疑;王老汉说自己被继子欺骗,法院都确定是诈骗罪了,法官却要将他这个残疾老人连同百岁母亲轰出家门。

    接待双方当事人投诉的是鄞州法院主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金首,她在详细研究了案情后,掷地有声地说出了五个字:“我来想办法!”

    细致工作再现柳暗花明

    金首联系了王老汉的侄子王某,请他估算王老汉母子租房需要的租金,让他尽可能地向王老汉做好解释说服工作,同时明确表示,法院在处理此案时一定会尽力安排好两位老人的生活。接着,她又向上级领导汇报了案情,申请启动司法救助。之后,金首又约谈了执行申请人张某和李某,向他们介绍了详细情况,建议他们拿出一部分增值所得补偿给王老汉,使其租房度日,以完成房屋的腾退。

    但金首的解释和建议并没有获得两人的信任,面对这种情况,金首并不气馁,她耐心向两人分析执行此案所面临的问题:按照相关法律,在执行此类案件时,必须安排好王老汉及其老母亲的居住,否则无法强制腾退,更谈不上重新装修房屋再卖出去赚取差价。对于他们追讨房屋占用费的要求,金首明确告知,虽然符合法律规定,但在现实情况下不可能实现。

    为解开两个人的心结,金首多次找两人约谈,细数各种方案的利弊。最后,金首的努力有了成效,张某、李某在经过反复考虑并咨询了相关律师后,决定接受眼前的现实:拿出一部分买卖房屋获得的利润对王老汉进行补偿,以换取对方的尽早搬离。

    一个月后,金首再次来到王老汉家,把张某、李某支付的补偿款及司法救助款共25万元亲手交到王老汉手中。此时,王老汉咿咿呀呀比划着,激动得老泪盈眶,而拿到房子钥匙的张某和李某,也握住金首的手连声道谢。

    【相关链接】

    什么是善意取得?

    在一般情况下,如果无权处分人处分了他人的财产,真正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我国《物权法》规定,如果买受人符合下列情形,就可以援引善意取得这一法律规定取得相应的财产所有权:(一)买受人受让时是善意的,也就是不知情的;(二)转让的价格是合理的;(三)不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完成登记。

    在本案中,何某通过诈骗手段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故而何某为无权处分人,其转让房屋的行为本应无效,但他将房屋出卖给张某、李某之后,两人基于对国家权威部门颁发证书(何某手里的房屋产权证是真实的)的信赖而买受该房屋,在交易前已查看了登记信息和房屋,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支付的购房款也并未明显低于市场正常价格,而且房屋过户手续已完成,所以,他们的买受属于善意取得,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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