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观潮朱泽军 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必须得到切实执行,这是民众之所需、所期、所盼,也是审判机关执行工作的职责所在。但必须得到执行并不等同于能够完全执行。在审判实践中,民商事案件能否得到有效执行,与许多因素有关。譬如最常见的被执行人“人去楼空”、下落不明、财产难以处置等各种错综复杂的情况,都将导致部分案件确实难以得到最终执行。也就是说,即使人民法院穷尽现有全部的法律手段与措施,有的案件仍会因各种原因依旧无法执结。 为什么会这样呢?比如,被执行人死亡,而其本人又没有任何遗产,执行只能终止。企业倒闭,资不抵债,执行也难以为继。俗话说,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但在一些执行案中,不仅人跑了,而且根本不存在“楼”,甚至连“空楼”里的财产,如桌椅板凳都是租借的,法院再努力也无可奈何,此情形在法律上就叫执行不能。当然,也不否认存在着执行不作为的情况:被执行人有一定的履行条件和能力,但执行人员怠于执行,这叫作消极执行。执行人员如“消极执行”,可能构成违纪,正是当下各级人民法院严厉查处的对象,因而其存在只能是极个别。 为有效避免日后可能出现的“执行不能”,在进行民商事活动时,当事人必须树立风险意识,采取一定措施,降低风险。如事先对对方的履约能力作适当评估,或视情要求对方提供必要的经济担保。在事中,则要跟踪掌握和知晓履约者的动态。在事后,一旦发生意外,要及时提起诉讼或仲裁,并立即向执法机关申请,要求对对方当事人名下的财产实施保全。也就是说,凡进行民商事活动,都要有承担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的充分思想准备。 法院执行难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损害了社会诚信和推动依法治国的进程。为此,各级法院正在积极探索,通过科技创新、建立健全相应的执行机制等一系列措施,努力破解“执行难”这一顽疾。但即便这样,现在和将来,一定还会有一些案件最终难以得到执行,每一个参与诉讼的公民都必须直面这一客观现实,这是法律逻辑上的“执行不能”,而绝非法院在打法律的“白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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