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0版:法治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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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2月26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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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证明入职,未签书面 劳动合同可否要求赔偿

    【案例】

    去年八月,来自江西的曾某自称名人之后,持伪造的证明入职北仑一家科技公司。去年年底,公司对曾某的实际能力产生怀疑,经一再追问,曾某不得不如实相告。为此,公司立即宣布解除与曾某的劳动合同。但曾某以公司没有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为由,要求公司支付两倍工资,被公司一口拒绝。

    【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其立法目的在于防止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但这并不等于不顾任何原因,只要用人单位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便必须支付两倍工资,而是要考虑适用的前提条件:双方所应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合法有效。

    本案中,公司究竟应否向曾某支付两倍工资,取决于其与公司之间是否应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曾某持伪造的证明求职,使得公司错误地估计其实际能力,曾某的行为属欺诈。此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当属无效。与之对应,曾某的行为已经使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必要,如果法律支持曾某的请求,等于变相支持其非法行为,不仅与立法宗旨不符,而且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第八十六条规定,曾某虽然不能向公司索要两倍工资,但可以要求按照相关标准给付报酬,如果造成了公司损失也应当赔偿。

    (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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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