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黄女士在慈溪一家4S店购买了一辆奥迪Q5轿车,价税合计44万余元。购车后,车辆在4S店的保养和维修记录均正常。2016年8月的一天,黄女士在停车时,这辆轿车突然起火燃烧,并很快被大火吞噬。 黄女士认为,自己没有对车子进行过非法改装,一直进行正常保养和使用,起火又是在缓慢的停车过程中发生的,因此,可断定事故因车子质量引起。在多次与4S店协商未果后,双方都同意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由慈溪法院委托的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作出的报告显示,这辆涉案轿车自燃前的市场价值为26万余元,自燃后的残余价值为2.6万元。与此同时,法院委托的专业鉴定机构出具的事故原因鉴定结论认为,不排除车底右侧燃油管或油箱发生泄漏引发火灾的可能,但可排除外来火源、碰撞造成漏油漏电、车上易燃易爆物引燃等引发火灾的可能。 去年10月,黄女士正式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4S店赔偿其车辆损失和车辆购置税共计3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和各项评估费。庭审时,4S店不认可因车辆质量问题引发火灾,认为轿车起火是外部可燃物接触高温排气管所致,但未提交相关证据。 慈溪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黄女士提交了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调查认定书等证据,履行了初步的举证责任,而被告4S店没能提供涉案车辆不存在缺陷的证据,也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车底右侧燃油管或油箱不存在质量问题,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并作出支持原告黄女士全部诉请的判决。 (路余 宫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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