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13年前,台州市椒江区因道路扩建需要,将一座老桥拆除建新桥,但老桥被拆后留下一根残桩没有清除干净。时隔13年,这根残桩夺走了一名船员的生命,为此,死者家属将5个相关单位告上了宁波海事法院 (图文无关) 周建平 摄 |
记者 董小军 通讯员 王舜毕 10多年前工程隐患引发人身损害赔偿案 台州市椒江区洪家场浦河道上有一座老桥,2003年3月,当地实施道路扩建工程,需将该桥拆除重建。经过一年多的施工,工程于2004年6月5日全部完成。 但在该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在拆除旧桥后留下了一个桥墩残桩,因此埋下了一个重大隐患。2008年,当地水利局曾组织河道疏浚作业,由温岭市金江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简称金江公司)负责实施。疏浚作业完成后,该水域航道水深和宽度发生变化,老桥桥墩残桩成为影响航行的一个障碍。 去年3月1日,台州本地的叶某驾驶其所有的一艘内河杂货船经过该桥时,不慎触碰到这个残桩,叶某落水身亡。 事故发生后,当地海事部门经过调查,作出内河交通事故调查结论,认定该桥建设及施工单位台州某交建公司、某工程指挥部、金江公司、水利局对本起事故负主要责任,航道管理部门港航处负次要责任。 去年6月22日,死者叶某家属将上述五家单位全部诉至宁波海事法院,要求赔偿该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005600元。 所有被告否认事故责任与己有关 本案审理时,五个被告都认为这起事故的发生与自己无关。其中施工单位称,他们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设计图纸施工,得到了监理单位的认可,并且该工程经航道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参加工程验收,被评为优良工程,如果有责任,应由监理机构和验收单位承担。 某工程指挥部则认为,自己并非事故的责任承担主体,海事部门是根据2009年实施的《航道管理条例航道法》作出事故结论报告的,而大桥是在2004年6月完工的,直到2015年,《航道法》才实施,相关法律才完善。而在这11年间,施工单位有充足的时间清除遗留物,因此,此次事故不应由其承担责任。 被告金江公司认为自己实施的河道疏浚工程是按照建设单位的图纸设计及施工项目标准进行施工并验收合格。竣工验收图纸显示,当时疏浚时作业土方量很少,不会导致水域航道宽度发生很大的变化,不会导致碍航物的出现。碍航物之所以存在,是当时拆老桥时候没有清理完毕所致。 另一被告水利局则辩称,河道清淤其实只是运走淤泥,组织施工时无法知道水下的情况,河道清淤不会导致该水域的水深和宽度发生变化,这与事故的发生不具有因果关系,因此,不应追究其责任。 航道管理部门港航处则表示,发生事故的残桩存在于水下,港航处在日常巡查时很难发现。此外,该被告表示,该案发生于工程完工13年之后,在此期间并没有发生任何河道交通事故,而涉事船舶的适航证书等已失效,船舶在经过事发水域时,驾驶员未对水域复杂通航环境做出充分估计,未尽到谨慎驾驶的义务,说明事故的发生与受害人自己有关。 分清责任,各方承担各自责任 法庭在经过认真调查和论证后认为,对各方应承担的责任作出了清晰的认定。其中,对于大桥施工及建设单位,法院认定其未按相关规范清除残桩,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因为我国《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在航道内施工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除遗留物”;《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任何单位在通航水域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完毕必须按通航要求及时清除遗留物,如围埝、残桩、沉箱、废墩、锚具、沉船残体、海上平台等,并经航道主管部门验收认可”;《航道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但该大桥施工、建设单位在桥梁修建时,未按规范要求清除残桩,导致遗留的残桩最终形成碍航物。 对于航道管理部门的责任,法院认为,该水域为准七级航道,根据《航道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各级航道管理机构负有对所辖航道及航道设施实施管理、养护和建设的责任,应当加强航道管理和养护工作,维护规定的航道尺度,保持航道和航道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障航道畅通。但本案被告航道管理部门在河道疏浚致航道发生变化后,未及时采取措施使航道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未按相应的标准作航道维护,这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 法院同时认为,本起事故所涉船舶的适航证书、死者叶某持有的适任证书均已失效,而叶某在驾船经过事故水域时,未对该水域复杂的通航环境作充分估计,未尽到谨慎驾驶义务,也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相应责任。 为此,法院作出的判决认定,被告交建公司、某工程指挥部、金江公司、水利局四被告对本起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各赔偿全部损失的17.5%,即175980元;被告港航处和死者叶某本人对事故承担次要责任,各赔偿全部损失的15%,即150840元,由于本案各被告分别实施了侵权行为(含作为和不作为),且各侵权行为彼此独立,构成按份侵权责任,互相之间不构成连带或共同责任。 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双方均没有提出上诉,目前赔偿款已经全部到位。 教训深刻,时刻绷紧安全生产之弦 宁波海事法院的法官表示,此案教训非常深刻,给相关单位敲响了警钟。据介绍,在一些重大工程中,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发生,不仅给人民财产造成损失,有些甚至影响到工程的建设。这位法官建议,对于重大建设工程,相关单位应建立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单位应认真担负起主体责任,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实施相应的建设和养护行为;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必须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切莫放松对建设施工的监管,加强日常巡查维护,严格履行安全保障职责,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作为具体的施工作业人员,则要以对自己生命负责的态度,遵章守纪,切莫放松警惕。总之,安全生产关系到全社会和每个人的切身利益,不能有丝毫的懈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