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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董小军 通讯员 张晨盼 徐如霞 诉讼是一项极为严肃的活动,法律的威严和刚性原则在此时显现。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人为了一己私利,在诉讼时不惜采用各种不法手段,挑战司法权威,其中尤以在庭审时作虚假陈述、向法庭提交伪造的证据等最为常见。 两起虚假诉讼案当事人受处罚 上月底,我市两家基层法院相继披露了对两起性质恶劣的虚假诉讼案的处罚结果,给少数企图从中获得不法利益、挑战司法权威者敲响了警钟。 第一起案件发生在象山县。 春节过后,象山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案,原告何某,被告朱某,还有一个第三人葛某。庭审时法官发现,何某向法庭提交的借据上的出借人、借款利率、担保期限等内容为手写,但借款人和担保人的签名、捺印,以及借款金额、借款时间疑似为彩色复印,这引起了法官的警觉。反复追问之下,原告何某被迫向法庭出具了借条、担保书的原件。经过进一步调查确认,何某向法庭提供的所谓借条及担保书其实是彩色复印件,上面记载的出借人、借款期限、借款利率、保证期限等多处内容系自行填写,并未经借款人、担保人确认。 原来,何某与被告朱某之间并不存在借贷关系,法律关系上的出借人应为葛某。但据葛某后来交代,其与朱某实际上也不存在借贷关系,他是受他人委托代为起诉,以此赚取相应报酬。 至此,法庭认定何某和葛某的行为属“伪造重要证据进行虚假诉讼”,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象山县人民法院于近日对两人分别处以罚款2万元。 第二起案件发生在江北区。 3月28日,江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张某诉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开庭前,法庭根据有关规定,要求双方当事人签署在庭审时必须如实陈述保证书,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案件审理时,张某称李某向其借款10万元但未按约还款,并向法庭提交了银行转账凭证作为证据。但被告李某辩称,所谓的借款事实并不存在,自己确实曾向对方提供过银行账号,也收过汇款,但在收到张某的10万元汇款后,立即根据对方的要求转给了案外人。 双方对案情的基本事实说法不一,其中必有一人在说谎。为此,法官询问了双方款项交付的详细过程,并依法从银行调取了李某及案外人的账目流水。面对法庭获得的相关材料,原告张某不得不承认自己向法庭作了虚假陈述,李某并非本案的实际借款人。法庭认为,张某向法庭作虚假陈述,扰乱了诉讼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损害了司法权威,为此,江北法院发出对张某罚款1000元的决定书,以处罚其不诚信诉讼行为。 财产纠纷案屡现虚假诉讼黑影 虚假诉讼是指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合谋编造虚假事实和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利用法院的审判权、执行权,非法侵占或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财产或权益的诉讼行为。 据市中级人民法院调查,近年来,各种虚假诉讼的情况时有发生,且呈上升趋势,其中最常见的是向法庭提交伪造的证据、在案件审理时作虚假陈述。虚假诉讼主要发生在民间借贷案、离婚案等一方当事人为被告的财产性纠纷中,另外,在以资不抵债企业、自然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分家析产、遗产继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出现的比例也较大。 法院民事庭法官表示,很多虚假诉讼案有一个突出特点,即双方当事人相互配合,一起完成虚假诉讼的过程,而这些共同作案者之间往往关系特殊,因此行为默契。 所谓关系特殊,主要是指虚假诉讼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亲属、朋友等关系,因为找亲戚或朋友造假进行诉讼,成本较低、操作方便、隐蔽性强,更易于得逞。所谓当事人之间配合默契,是指在虚假诉讼案件中,为避免露出破绽,很多当事人不到庭参加诉讼,而是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所有诉讼事务,给法院查清案件事实设置障碍,一些涉嫌虚假诉讼的当事人即使参加诉讼,也不会进行实质性的诉辩对抗,大多是假戏真做。 法官分析称,双方当事人共同参与的虚假诉讼,一定有着共同的利益,如余姚曾发生过这样一起典型的虚假诉讼案:当地法院受理了以陈某为被告的追讨借款诉讼案近10起,总标的额超过100万元。按照一般的处置方法,一旦案件审结判决生效,陈某的房屋会被依法拍卖,所得款项将用于偿还债权人。为减少自己的“损失”,陈某动了一个虚假诉讼的歪脑筋。他找到与自己关系密切的朋友高某,让高某将他也告上法庭,以便从执行款中分得一部分后再返还自己,同时答应给高某一些好处。由于破绽明显,法院发现了陈某、高某合作伪造证据进行虚假诉讼的事实,并对两人予以严厉处罚。 虚假诉讼为何难识别 虚假诉讼行为扰乱和破坏民事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因此,对这种不法行为必须予以严惩,我国刑法甚至将其列为一个罪名,对情节严重的虚假诉讼者追究刑事责任。但不得不承认,相比于实际发生的虚假诉讼,真正被发现、认定,最后受到惩处的只是极少数。为什么会出现这样一种状况呢?民事庭的法官作了详细的分析。 首先,在民事诉讼中,法律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权利自主处分的原则,即当事人提出的主张、答辩、抗辩、放弃、承认、变更、调解与和解等,均具有自主性。而对当事人的自认行为、自主处分行为,以及双方达成的和解、调解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均不应否定。因此,即使法官有时感觉诉讼当事人的言行不合常理,但由于司法权在民事诉讼领域的被动性特点,以及虚假诉讼双方当事人的蓄意合谋,要在短时间内查实虚假诉讼案的真相也非常困难。也就是说,如果双方当事人互相串通,虚构事实与证据,只要表面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对事实和证据都假装无异议,其虚假诉讼行为就很容易得逞。 其次,根据现有法律,对于诉讼活动的证据,只规定了形式要件,而没有规定证据的本质属性,因而为虚假诉讼者编造证据提供了机会和可能。比如在审理中,对一方提供的证据,另一方如无异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庭就应予以认定,很难对证据本质属性是否真实进行核实。 第三,向法庭提供假证据、在案件审理时作虚假陈述,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情节严重者,甚至会被判刑。但由于虚假诉讼被发现的可能性相对较小,相比于可能获得的非法利益,有人会在各种非法利益的诱惑下,铤而走险。 有人将虚假诉讼原因归结为参与者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不强,对此,民事庭法官强调指出,实际情况恰恰相反。因为从已发现的虚假诉讼案可以看出,敢于进行虚假诉讼者,大多是掌握了一定法律知识和诉讼技能的人,或者是这类人在幕后作指使,“一个完全不懂法律知识和诉讼技能的人,实际上并不具备虚假诉讼的条件。” 防止虚假诉讼发生 诚实守信是社会所崇尚的基本价值,在严肃的诉讼活动中,当事人尤其应当遵守诚信原则。 如何防止虚假诉讼的发生以维护司法尊严,对于法院和法官来说都是一件必须认真应对的事情。近年来,我市两级法院不断总结经验,在这方面作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如一些基层法院在开庭审理时,要求诉讼双方当事人严格遵守法规,诚信诉讼、如实陈述,并签署保证书,作出书面承诺,一旦发现虚假陈述情况,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民事庭法官表示,“法庭依据当事人的保证承诺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完全符合现代民事诉讼法的发展趋势,也是维护司法尊严的必要手段。” 此外,为了防止虚假诉讼,法院鼓励诉讼双方当事人亲自参与庭审,及时向法庭提供全面正确的证据,这对于查明案件事实、避免虚假诉讼的发生能起到一定的防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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