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8版:法治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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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4月09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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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岁门卫晕倒受伤, 特殊损失谁来承担?

    【案情】

    王某今年70岁,自己感觉身体健朗,2016年开始到宁海一家电器厂当门卫。去年5月的一天早上,王某在打扫卫生时突然发生晕厥,导致头部着地,后经鉴定为颅脑损伤,共花费医疗费用2万余元。王某出院后,和家人多次与电器厂协商如何处理医疗费等支出,但双方始终未达成一致的解决方案。去年年底,王某将电器厂告上当地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万余元。

    此案审理时,王某表示,自己在电器厂担任门卫工作一年多,没有休息日,这种不合理的作休时间安排,导致其长时间处于超负荷、高强度工作状态,最终诱发晕厥并摔倒受伤。因此,电器厂应承担相应责任,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

    被告电器厂则表示,王某虽然住在值班室,但实际作息时间与普通职工一样,工作相对简单轻松。另外,当天的监控视频显示,王某是在没有任何外因干扰的情况下晕厥倒地的,而根据医院病历记载,6年前和3年前,王某曾有过类似的晕厥和无征兆摔倒情况,由此可见,其受伤是因其自身年纪较大、患有疾病所导致,与电器厂没有关系,出于人道主义,愿支付5000元作为补偿。

    宁海县人民法院经庭审后认为,根据有关法律,70岁的王某与电器厂之间是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经调查确认,原被告双方对于王某身体受损害的结果均无过错,但鉴于王某是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伤的,电器厂作为收益人应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为此,法院判决电器厂应补偿王某诉请的20%。判决后,被告电器厂以补偿金额过高为由提起上诉,近日,市中院经二审作出了维持原判的裁定。

    【说法】

    本案中的原被告之间是一种雇佣关系,双方在责任适用问题上存在争议。王某认为,本案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处理,电器厂应承担无过错责任。但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相对于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个司法解释,《侵权责任法》属于新颁布的法律且为高阶位法,根据新法优于旧法,高阶位法优于低阶位法的原则,法院认为该案适用《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案中,王某认为其倒地受伤系电器厂安排其长时间、超强度工作所致,电器厂存在过错,但其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两者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依据不足,因此对该主张不予支持。但现有证据也证明,王某受伤非自身过错造成,因此,根据实际情况,王某的损害应由双方分担。

    (郑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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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