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国安 3月1日起,《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施行。条例规定,老年人是独生子女父母的,如患病住院治疗且需要二级以上护理时,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10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目前,我国已有八个省份通过地方立法建立了独生子女护理假制度(4月17日《法制日报》)。 应该说,建立独生子女护理假制度很有必要。当前,独生子女家庭养老问题,已成为普遍性的社会问题。独生子女家庭一般会遇到一个实际问题:父母病重在床,谁来照看?这里,虽说有钱可以购买劳务,但也不能代替亲情陪护。在这样的情势下,对独生子女给予带薪陪护制度保护,为独生子女提供相对宽松的假期来陪护父母,既减轻了子女的经济负担,也是对患病老人的一份精神慰藉,对于稳固家庭、消除家庭困难是“雪中送炭”之举,体现了一种人文关怀,展示着政策的善意和温暖。 但是,这里掩藏着另一个问题:独生子女的父母生病需要陪护,非独生子女的父母生病难道就不需要陪护?应该说,非独生子女的父母生病,同样需要陪护,其重要性应该和独生子女的陪护相同。既然非独生子女的父母生病同样需要陪护,他们的子女能否同样享受陪护假?从逻辑上说,应该是不成问题的。这里当然有区别。独生子女陪护父母具有唯一性,而非独生子女的孩子陪护父母则不具有唯一性。我们假设某父母有两个孩子,如果这两个孩子都没有合法的假期,岂不是一个也不能陪护父母了?所以,非独生子女的父母陪护假也是需要的,只是可以由子女分摊陪护任务,也就是应该分享陪护假罢了。假如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是20天,那么,两个孩子就可以按照每人10天的标准去“值班”陪护,完全没有陪护假就走向另一个极端了。 或许,政策制定者有这样一种解释。独生子女家庭当初响应国家只生一胎的号召,国家也对他们将来的养老作出过承诺,所以今天政府必须关心独生子女父母的护理问题。这当然是有道理的。但是,对于非独生子女的父母的陪护问题,政府也应该有关注的责任。这个责任与计划生育无关,却与保障老年人的权益有关。中国已经进入老年社会,解决老年人的困难,难道不是政府的责任?事实上,从已经立法的8个省市看,其中河南、广州是在地方计划生育管理规定中明确了独生子女护理假,而福建、湖北、黑龙江、广西、海南、重庆六个省(区、市)则是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配套法规中规定了独生子女护理假。既然事关老年人的权益,岂能把非独生子女父母的老年人排斥在外? 现在,专家建议,独生子女护理假在地方性法规施行一段时间后,对其效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后在国家层面立法或修法。因此,笔者也有个建议,在全国统一立法时,应该明确非独生子女父母的护理假问题。在这里,我特别推荐一下黑龙江省的立法规定:“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子女所在单位应当给予其陪护假,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20日,非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10日,陪护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这个规定应该普遍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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