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慈溪市某村的老戎去银行办事,碰到了同村的阿高。一见到老戎,阿高的火气就上来了。原来,在一起涉嫌殴打他人的案件中,老戎曾出面做过证人,之后,公安机关根据调查结论,对涉嫌打人的阿高予以处罚。阿高因此认定,自己之所以“倒霉”,就是因为老戎造成的。两人话不投机,阿高不顾一切,上前就揍了已年近花甲的老戎一顿。 被打后的老戎感觉面部疼痛伴胸闷,经医生诊断,老戎有头外伤和高血压,胸痛的原因疑与急性冠脉综合症或心绞痛有关,在住院治疗8天后老戎才回家。 公安机关经查证,认定阿高的行为属于对证人的打击报复,并因此对其处以行政拘留10天,罚款200元。 而被打的老戎认为,阿高对自己的殴打,不仅造成其身体的伤害,还耽误了自己下地干活,为此,他将阿高告上法院,要求赔偿相关损失。 庭审时,阿高辩称,自己已遭到公安机关的惩处,因此,不应再向老戎赔偿经济损失。 慈溪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利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综观该案的发生经过,阿高殴打老戎的行为属于对证人的打击报复,按照相关法律,判决阿高赔偿老戎各项损失共9400元。阿高不满一审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老戎在二审时放弃了赔偿误工费的要求,为此,市中院近日二审判决阿高须赔偿老戎8700余元。 【说法】 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公民的民主权利,也影响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司法执法活动,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根据相关法律,打击报复证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可予以批评教育,或者给予相应的行政拘留处罚;情节严重者,可能触犯刑法。我国《刑法》规定: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路余 战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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