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2版:时评 上一版3
标题导航
dlrb
 
2018年04月25日 星期三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怎么看待“卖东西不收现金,只要电子支付”

    有朋友在本地一网站讲了这样一件事:说在街头一家小店买瓶水,店主不收现金,非让他用支付宝,恰巧他不会用支付宝,于是两个人就争起来了。一个说,你凭什么不收现金,另一个说,我就不收现金,你爱去哪儿买就去哪儿买;一个说,你开店卖货,凭什么不卖,另一个说,我爱卖不卖,我有权利不卖,这是我的自由。这件事引起了网友们的争议。那么,问题来了,我们究竟该怎样看待这种现象?

    ●买卖自由需要善意和责任来制约

    应建芬

    当电子支付渗透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连卖菜小哥都用支付宝、微信招徕顾客的时候,没想到的是,竟然出现另一种情形——不收现金引发争议。是啊,当技术大踏步前行给大众创造更多便利的时候,一些传统的生活方式似乎在很多地方受到了威胁,甚至遭到唾弃。这侵犯了谁的权利?妨碍了谁的自由?一件小事竟然事关自由与权利,似乎有点可笑,细思却并不奇怪。

    做生意不能强买强卖是常识。所谓强买强卖,是指在商品交易中,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行为。强买强卖明显破坏自由平等的市场经济秩序,侵犯公民的自主选择权,是一种违法行为。根据情节,法律可以对行为人进行处罚,轻则拘留罚款,重则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从这个角度来讲,店主说卖不卖是他的自由,没错。

    更深层来讲,笔者认为店主没错,是因为他行使的是“私权利”。提到这个概念,必然就会涉及相对的概念“公权力”。所谓公权力,又称为国家权力,是指以维护公益为目的的国家公权力机关及其责任人在职务上的权利。它是基于社会公众的意志而由国家机关具有和行使的强制力量。卢梭认为,国家权力是公民让渡其全部“自然权利”而获得的。而私权利是个人权利,具有“私人”性质,主要来自个人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并由此自然延伸,涵盖了一切不为法律明文禁止的个人权利。私权利,也是人类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

    路边小店收不收现金,是一种私权利,所以他只要不违反法律,不违反强制性的规定,可以想干吗就干吗。但假如是税务机关,就不能说只能用支付宝而不收现金。收税,是一项公权力,工作人员行使公权力是公民让渡给国家机关进行社会管理的,由法律法规确定的权利,不能随便扩张或缩小。扩张就是滥用,缩小就是不作为,都是不可以的。由于公权力具有天生的自我扩张性,其行使的空间必须有边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说的就是这个道理,因为扩张的权力会妨碍公民的权利行使。所以关于缴税,选择用什么方式来进行支付,公民是有自主选择权的,换句话说,10万元他可以选择用转账形式,也可以用支付宝的形式,也可以背上几麻袋的零钱到缴税窗口,税务部门作为政府社会管理部门,是不可以拒绝的。

    再回过头说卖水的那位店主的权利,他可以不收现金,也可以选择不卖水,这是他的自由,别人无权干涉。但我不知道他有没有想过,他何以如此傲娇,是不是理解了自由的真正含义?自由从来不是独立存在的,真正的自由是,越自由越应承担责任。这里的责任当然不单单是遵守法律的责任,还有道德义务、社会责任。法律实际上是最底线的道德。

    电子支付是社会进步的产物,这些高科技在给大多数人带来便利的同时,对一些人却没有善意,比如不会、不愿、不能使用这些技术的人,这让他们感觉被社会抛弃,被技术剥夺。社会在发展,每个人或许在未来会遇到自己不会、不愿、不能做的事情,总有自己的不适应。这个时候,我们就不能只谈自己的自由,因为我们的自由需要善意和责任来制约。

    ●能否拒绝出售商品应视情况而定

    吴启钱

    就该案例来说,商家因拒收现金而拒绝将商品出售给消费者是违法的。

    首先,违反了我国有关货币管理的行政法规。《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这里的人民币既包括现金,也包括银行卡、现金支票,还包括支付宝、微信等电子支付手段。因此,商家拒收现金是一种违法行为。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对拒收现金行为的处罚措施,但消费者还是可以向人民币的法定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投诉。

    其次,商家拒收现金,涉嫌侵犯消费者的权益。消费者有权选择支付方式,只要该货币是合法流通的。而商家拒收现金,则是对消费者选择权的侵害。同理,如果商家具备刷银行卡或电子支付等条件而拒绝消费者刷卡或用电子支付,也是对消费者选择权的侵害。如果商家强制消费者必须使用某一种支付手段,还涉嫌侵犯消费者的平等交易权。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准确等公平交易条件,也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遇到这种情况,消费者可以向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和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也可以进行诉讼。

    再次,商家因为拒收现金而不卖水,构成违约。在该案例中,消费者与商家已经就购买商品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等协商一致,相当于订立了商品买卖合同(口头),且合同已经生效。商家因拒收现金而不卖,是一种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构成违约。根据我国《合同法》,违约的一方要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有三种,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消费者遇到这种情况,可以要求商家继续履行合同,也就是将商品卖给自己,也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甚至向法院起诉。

    那么,商家在与消费者订立商品买卖的合同(口头)之前,是否有权拒绝向消费者出售商品呢?从法律上讲是可以的。因为市场交易是一种民事活动,按照我国民法规定,交易的双方要遵循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和缔结合同自由的原则,商家不能强制消费者消费(强卖),消费者也不能强制商家提供消费服务(强买)。也就是说,商家有权拒绝卖东西给顾客。这里有两种例外情形:一是如果是垄断或具有公益性质的企业,如水、电、气供应商,不能拒绝;二是不能进行人身歧视,比如将某些身体残疾的消费者拒之门外。但是拒绝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不是歧视。

    不过,商家虽然没有必须向消费者出售商品的法律义务,但有道德义务,也有社会责任。商家经过政府的许可开了店,他就承担了一份道德义务和社会责任,他的所有商品应该对所有有能力有兴趣的消费者平等公开买卖。消费者有时为了兑换零钱而去商家买一包口香糖、一包烟、一瓶水,甚至直接兑点零钱,商家也不应该拒绝,更不要说消费者直接进店消费了。这关系到商家的商业信誉,也关系到市场监管部门对该商家的综合评价。

    ●支付方式再超前,也不能超越法律

    郭敬波

    我们正在进入一个“无现金社会”,“无现金社会”确实好处不少,买方可以不带现金,方便,卖方也可以避免找零和保管钱的麻烦。但如果认为“无现金社会”就可以拒收现金,只接受移动支付或者刷卡消费,那就大错特错了。

    非但支付方式偷偷地在改变,商家的出卖方式也偷偷地在改变。过去达成一桩买卖,要买方要约,卖方承诺,甚至再经过一番讨价还价,交易才能完成。现在大部分商店是自选式的,明码标价,要啥自取。

    这种改变足以改变双方法律上的要约、承诺关系,如果再认为顾客把货物放在篮中才是要约,在法理上就行不通了,因为此时商家如果拒售,则应当视为拒绝承诺,显然不符合“自选”的经营特点与交易规则了。

    所以,商场开门经营、明码标价,才是法律意义上的要约,而顾客选定商品放入篮中或者拿到手里,则应当是承诺。当然,承诺在合同履行之前是可以撤销的,比如有些顾客在商场经常会挑三拣四犹豫不决,拿了商品再放回去,这是承诺的撤销,没毛病。

    要约、承诺是权利义务的产生,而付款拿走商品只是权利义务的实现,柜台交款则是对已经达成的买卖合同的实际履行。那么,没带现金,只有支付宝,而商家没有开通支付宝收款,怎么办?这属于合同的履行不能,双方均没有过错,顾客只需把已选的东西放回货架,走人。这个时候顾客当然不能强制商家说:“不行,我一定要用支付宝支付”。

    那么,反过来,顾客只有现金,没有支付宝,商家能不能拒收呢?不能,这已经违法了。《人民币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商家能不能说:“我不卖了还不行吗?”还真不行!因为《合同法》规定,一个合法有效的合同,应当得到全面适当的履行,除非有法定或者约定的解除条件,不卖,就是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还真任性不得。

    有人认为,拒收现金并不等于拒收人民币,因为不管是人民币还是其他移动支付,对应的都是真金白银,只是支付方式不同而已,事实上这也是一种误读。人民币作为国家法定货币,上面有中国人民银行字样,是唯一的合法的法定货币,用人民币支付属于“法定支付方式”。而支付宝、微信等支付方式,则属于“约定支付方式”及“第三方支付方式”。既然是约定,确实需要提前问一句“约不”,交易双方答应“约”,才能用这种方式支付,如果“不约”,不属于违约。

    拒收人民币,看似只是一桩小小的民事纠纷,事实上这不但是剥夺现金交易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因为商家并没有强制消费者必须使用某种支付方式或者不使用某种支付方式的权利,而且,这也会给人民币背后的国家主权带来冲击,事大了!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