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8版:法治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dlrb
 
2018年05月07日 星期一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创新化解劳动争议新模式

江北法院首试诉讼与仲裁无缝衔接

本版制图 庄豪

    追讨工资、寻求工伤赔偿、索要保险福利……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发生在现实生活中的劳动争议也不断增加,这些纠纷与每一位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有着直接的关系。

    根据我国法律,当出现劳动争议、双方又无法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时,劳动者或用人单位首先要把争议提交给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下属的劳动仲裁机构,由其作出仲裁,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服,才可以诉诸法院,由法院作出最后的判决。显然,行政裁决与司法判决属于两个不同的环节,由不同的机构实施,因此,难免出现劳动争议案件在经过仲裁后,其结果又被法院改判的情形,这不但影响到争议解决的效率,让争议双方无所适从,而且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仲裁机构的形象。

    能否改变这种局面,让行政裁决和司法审判有机统一,更好地解决劳动争议呢?对此,江北区人民法院率先在全市作了有益的探索。

    近日,江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劳动人事争议案。此前,该案已由当地劳动部门作出裁决,由于一方当事人不服裁决结果,又起诉到法院。

    令人关注的是,该案审理时,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即劳动裁决的实施机关)的多名工作人员到庭从头至尾进行了旁听。庭审结束后,他们又与审案法官座谈,一起研究如何建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互相衔接的机制,以规范裁审程序、统一裁审尺度,合力解决“你裁你的,我审我的”问题,更好地解决劳动争议,提高解决争议的效率,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据江北法院负责人介绍,我国之所以在程序上对劳动争议作出“一裁两审”的规定,目的是要发挥行政部门的特殊作用,尽快解决争议,同时,减轻劳动者的经济负担(劳动仲裁完全免费)。但由于各种原因,在实际工作中难免出现裁审之间衔接不畅、对裁审尺度把握不一等情况,因此,较难避免疑难案件的仲裁结果与判决结果不一致的问题。

    今年3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出台《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对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机制建设提出了明确的意见。在此背景下,江北法院率先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建立裁审衔接长效工作机制,在法院与仲裁机构之间、法官与仲裁员之间开通了一条化解劳动人事纠纷的“绿色通道”。

    裁审衔接机制建立后将实现诉讼和仲裁的功能互补,最大限度地发挥仲裁和司法各自优势和特点,实现1+1大于2的效果,降低劳动者的维权成本,减少劳企双方的诉累,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凌宇磊)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