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须虫 2009年1月1日,付克涛入职北京某工贸公司从事杂工工作,并与公司签订了4次劳动合同,截止日期为2013年1月1日。到期后,公司没有与付克涛续签劳动合同。2013年1月3日,工贸公司安排付克涛前往某搅拌站从事安装工作,随后,他在工作中双手骨折。“住院期间,公司为我垫付了医疗费。但没给我缴工伤保险,按照法律,以后的工伤赔偿费用,应该由公司支付,可公司说,已经给我花了几十万元治疗费,不能再赔偿了。”为此,付克涛5年打了6场官司(5月10日《工人日报》)。 工伤事故处理难是劳动维权中的普遍问题,很多人将问题归咎于工伤认定、劳动关系厘定等难题。的确,明确这些需要一定程序,而且认定的结果将决定赔偿与否以及赔偿额度的大小。但大多数情况下,工伤认定、劳动关系厘定等并不复杂,除了诸如上下班途中、48小时之内等特殊情形外,劳动时间出现的工伤事故大多很直观,譬如该案。 说到底,付克涛5年打了6场官司,真正的原因还是劳资直接的利益冲突。从报道的情况来看,所涉企业并未否认工伤事故的事实,在工伤事故发生后已经为受伤者支付了几十万元的医疗费用。之所以最终会形成权益纠纷,根本的原因还是企业未缴纳工伤保险,失去了保险对劳动者权益的托底作用。相反,如果企业缴纳了工伤保险,所有的赔偿会由保险基金支付,这时劳动者与企业的利益是一致的。而且基金是独立共济的,企业与基金管理机构都会倾向于对伤害者的保护,尽可能地争取赔偿在政策范围内的最大化,甚至基于人性关怀,企业会给予受伤职工一定的资助。 尽管我国在1996年就制定实施了工伤保险制度,20多年来相关法规数度修订,但是总体来说,工伤赔偿责任越来越严格,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却没有实现强制,包括生产性企业在内的许多企业不缴工伤保险的现象比较普遍,这事实上导致工伤事故救济只能依赖司法兜底。 企业不愿意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除了存在侥幸心理之外,一方面,工伤保险费是现实的用人成本,企业基于工伤事故风险的概率考虑,不愿意拿当期的钱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赔偿买单;另一方面,工伤保险征管还比较粗放,统筹层级低,而且还不是劳动者实名实位的权益保险,很容易导致个体保障的缺失。 要想从根本上解决工伤事故处理难的问题,关键还是要强化工伤保险覆盖受益面,既要强化企业的强制缴付责任,也要改革完善工伤保险征管机制。如允许企业根据不同岗位“因人缴费”,实行精细化征管,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减少基金层级,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实现省级乃至全国的统一基金,提高基金使用效率,更精准地调节征收,实现低征缴高保障;实行工伤保险职工权利的“实名制”,提高权利保证的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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