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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6月04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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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情义遭遇担保责任 孰轻孰重?

周建平 摄
本版制图 庄豪

    本报记者 董小军

    通讯员 陈文铮 

    随着社会的发展,民间借贷已成为人们生活中极为普遍的一种经济活动。出借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债权不受损失,会要求对方提供担保,而愿意为债务提供担保者,很多是债务人关系密切的朋友。对此,作为债务人应心存感激,切不可辜负了朋友。而对替朋友的债务做了担保的人来说,自己不仅承担了一种朋友情义,同时也承担了一种法律风险,因为即使你们的关系再好,一旦对方因为各种原因无法履行应尽的还款义务,作为担保人就不得不以自己的资产为朋友还债,倾家荡产都有可能。因此,在为朋友提供担保前,除了顾及朋友情义,还得认真考虑自己究竟是否有能力承担担保责任、承担担保责任是否会对家庭产生重大影响。

    为朋友做担保,因转让房屋给女儿遭起诉

    2016年,余姚的单某借给他人100万元现金,由借款人的朋友梁某为这笔借款提供担保。但借款到期后,对方未归还借款,梁某也没有履行担保义务。之后,单某了解到一个重要信息,担保人梁某曾将其名下的惟一房产过户到其女儿名下,单某因此怀疑梁某此举是为了逃避债务。今年年初,单某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梁某父女的房产买卖合同。

    庭审时,梁某辩称,该套房屋虽然登记在其名下,但一直由其女儿居住,后来女儿提出购房意向。在咨询了相关中介后,双方达成了房屋买卖协议,最终以70万元的价格成交。梁某认为,双方系真实的房屋买卖关系,房屋出售价格不存在无偿或明显不合理低价的情况,而且,所得房款分别用于归还银行贷款及其他借款。

    法院对此进行了调查,确认梁某的女儿曾以银行转账形式先后向其父亲梁某的账户内汇入55万元、10万元、5万元,符合基本事实。

    经过庭审,法院认为,此案中的两被告虽系父女关系,但根据现有证据,查明梁某出售讼争房屋的价格符合当时的市场价格,且梁某也收到了相应的70万元房款。梁某在收到房款后,归还了银行贷款及借款等。故原告认为被告卖房是为了逃避担保责任,因此要求撤销其转让讼争房屋的行为,证据不足。法院据此驳回了单某的诉讼请求。

    梁某与女儿之间的房产买卖协议虽然获得了维持,但他的担保责任无法免除,只要向单某借钱的朋友未归还欠款,他仍然要面对单某的追讨。所以,法院判决出来后,梁某并无丝毫的轻松,相反,他对自己当初轻率答应为朋友提供担保后悔不已。

    意想不到的后果:损失钱财又断了情义

    鄞州法院姜山法庭每年要受理近300起民间借贷案,其中大多涉及担保。法庭庭长周小鸥表示,根据审理的情况发现,如果是纯粹的个人之间的借贷,提供担保的十有八九是债务人的朋友,当借贷发生问题债权人追讨时,担保人大都与债务人同时成为被告。此时,很多担保人才如梦初醒,发现当初提供担保有点轻率。

    周小鸥分析称,愿意为朋友提供担保者都有着大致相同的心理,因为双方关系一直不错,现在朋友有了难处找上门来求助,如果拒绝就会坏了双方长期来结下的情义,因此而出手相帮,而且自己说不定也有找对方相帮的时候。在这种心理主导下的担保,多少带有一些被动,担保人对因此产生的可能风险也有所认识。还有极少数人则完全被哥们义气主导,听到朋友要借钱,立即上门自告奋勇大包大揽,主动提出当担保人。这样的担保行为在常人听起来有点匪夷所思,但确实存在。这类担保人大多缺乏必要的风险意识,甚至一厢情愿地认为,借款的朋友绝不可能把自己推进陷阱里。

    在现实生活中,因为替朋友担保被迫卷入诉讼的例子数不胜数,很多当事人的一个共同感受就是后悔,因为很多担保最后都产生了一种极为糟糕的结果:担保人不但损失钱财,甚至把朋友情义也葬送了。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一位律师感叹,他看到过太多原先关系非常好的朋友,因为担保最后疏远了,甚至因此结怨。这位律师举了自己曾办过的一个案子为例:鄞州的高某因为生意所需,向人借款100万元,他的多年朋友陈某为其提供了担保。后来,高某经营失败,无法归还欠款,债权人起诉追讨。法庭在调解此案时,陈某主动表示,愿意承担一半债务,但另外一半无论如何由高某自己承担。之后,双方在法官主持下,签订了一份还款调解协议,其中规定,陈某需在调解协议确定的还款日之前向债权人转账50万元,如果债务人高某到时不履行另外50万元欠款,由陈某承担还款义务。当时,高某不仅满口答应,还一再向陈某表示感谢,称绝不会再出洋相,伤了朋友情分。出于对高某的信任,陈某在规定时间内向债权人转账50万元。但让他没想到的是,高某一句话都没有留下就突然失踪。无奈,陈某再掏腰包,为自己当初的仗义担保买单。陈某说,花100万元,买到的是朋友情义的终结。

    为朋友提供担保,担保人应了解什么?

    很多人在为亲朋提供担保时,并没有真正认识到自己可能面临怎样的法律责任。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担保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两种,一般担保是指在债务人通过诉讼仍不能承担债务时,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所谓连带担保责任,是指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债务人和担保人任何一方承担责任,不受债务人有无能力的限制。相比较而言,连带担保责任的风险更大,因为当债务人无力履责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担保人追讨。

    当然,无论是一般担保责任还是连带担保责任,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进行等额的追偿来弥补自己的损失,但这种追偿大多缺乏实际意义。因为,债权人讨不回的钱,担保人就一定能讨回吗?

    所以,在现实生活中,如果被要求担任债务的担保人,即使是好朋友,也要三思,一旦在担保人栏下签上自己的名字,你就要做好充分准备,如果真的出现朋友无法归还欠款,自己被人追讨时,该如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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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担保有关的几个法律问题

    一、担保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吗?

    在一般情况下,担保需要签订书面的保证合同,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担保在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仍然可能产生担保的效力,一般是指在主合同中包含担保条款,或者合同的落款处有担保人的签字纳印等等,或者其他的担保人认可的书面方式。

    二、当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担保人的责任范围包括哪些?具体的保证责任该如何确定?

    按照《担保法》第21条的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如果合同有约定的依照约定确定保证责任范围,合同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来确定。

    三、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是否有期限?如果让担保人无限地承担担保责任似乎不公平,提供担保的保证期间应如何确定?保证期间届满,会产生何种法律效力?

    保证期限属于担保法中非常复杂的一项法律制度,按照现行担保法的规定,担保期限按照合同约定以及法律规定,主要如下:担保期限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为6个月,约定不明的担保期限为2年,担保期限届满后担保人将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在法定或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如果债权人没有主张保证责任,那么担保人可以免除保证责任。

    四、在担保人不知情的情形下,担保的债权债务发生转移,担保人是否仍负有保证责任?

    如果主债权发生转移,担保人原来的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有约定,依照约定。如果主债务发生转移,由于担保责任主要是基于一种信任关系,必须要经过担保人的书面同意,担保人才承担保证责任。担保人所担保的债务转移,可能会对担保人造成实际损失,这种情况下未经担保人的同意可以免除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五、什么情况下担保人可以不承担担保责任?

    按照担保法的规定,以下情况担保人可以不承担担保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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