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8版:法治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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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6月04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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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前饮酒不能成为 免责挡箭牌

    ■法眼观潮郑建钢

    上晚班前喝了三瓶啤酒,最后被开除。叶平(化名)把单位告上法院,要求单位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万余元。近日,镇海法院经审理对此案作出判决,对叶平主张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在此案中,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叶平认为“上班前喝酒”并非“工作时喝酒”,自己没有违反规定。被告公司则认为,叶平临近上班时大量饮酒、酒后不能控制情绪,出言不逊,上班时与同事打架,发生打架后由派出所调解时又态度恶劣、拒不接受调解,经公司研究并征求工会意见同意后,决定解除与叶平的劳动合同。

    法院之所以不支持叶平的赔偿要求,是因为其所谓的“上班前喝酒”并非“工作时喝酒”明显是一种诡辩;其要求单位赔偿的主张,更是对法律的曲解。

    看来,叶平是知道工作时不能喝酒这项规章制度的,而且对于工作时喝酒的危害也是心知肚明的,要不然他也不会反反复复辩解自己是“上班前喝酒”并非“工作时喝酒”,试图“洗刷”工作时喝酒违反规章制度的“恶名”。但是,叶平是在上晚班前半小时喝了三瓶啤酒,喝完立马去上7点的晚班。带着一身的酒气去上班,这酒是在工前和还是工间喝,其实并没有实质性的区别。

    公司《员工守则》有“在公司工作时间进行喝酒等有害风纪行为者,给予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的规定,但禁止在工作时间喝酒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喝酒导致神志不清、不理智、冲动等行为,而影响正常的工作。因此,无论是工前还是工间喝酒,只要是有可能影响正常工作的喝酒行为,都应该受到公司规章制度的制约,理所当然在禁止之列。诚如一审法官所说的那样:《员工守则》中规定的工作时间禁止喝酒理应包括“禁止即将上班前喝酒”,未超出社会大众的认知。

    人在大量饮酒后,会出现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视觉模糊,精神亢奋,失去自控能力,很容易发生过激的言行,甚至会发生闹事等失控行为……叶平酒后上班时,不能控制自己的情绪,出言不逊,言语粗鲁,直接激化了与同事之间的矛盾,对打架事件的起因负有较大的责任,并且拒不接受派出所调解,就是一种典型的酒后失去自控能力的过激行为,该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员工守则》,因此,叶平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一点都不冤。

    俗话说得好,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企业制定《员工守则》等规章制度,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促进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是加强企业管理、推动企业发展的可靠保证。作为公司的员工,与其事后反复纠缠于工前喝酒有没有违反规章制度,还不如时时以集体利益为重,自觉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做好本职工作的“责任人”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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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