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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在北仑打工的黄某称,他是某公司的仓库保管员,公司拖欠其3个月的工资共计1万余元,他虽多次催讨,但老板总是找借口不愿支付。黄某准备下月回江西老家,想拿走存放在仓库的金属材料,以抵被拖欠的工资。黄某问,他这样做是否可以,会否给自己带来麻烦? 【说法】 首先,要告诉黄某,他有这样的想法非常危险,如果真的实施,甚至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这个罪名中所指的侵占,包括行为人以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公司、企业财物的行为。虽然本案中的黄某,被公司拖欠了1万余元工资,公司有承担支付的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黄某享有私自拿公司财物抵债的权利。即使黄某只是拿与其应得的工资价值相当的原材料,本质上仍然属于非法占有。职务侵占罪的另一个特征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黄某身为仓库保管员,如果把放在仓库中的原材料拿走销售,实际上是直接利用了自己作为仓库保管员,有权接触、发放、转移产品,且熟悉环境、容易混入现场、易接近目标等便利条件。职务侵占罪属于数额型犯罪,即在涉案金额上达到数额较大以上的标准时,将给予刑事追究。至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侵占公司、企业财物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公司、企业财物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因此,如果黄某私自拿与其被拖欠工资数额相当的原材料,涉案金额会达到“数额较大”的追诉起点,很可能因此获罪。 所以,黄某千万不可干出蠢事,私拿公司的材料来折抵工资。对自己工资被拖欠一事,其合法正当的处理方法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甚至向法院提起诉讼。(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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