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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6月21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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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中生有、李代桃僵、瞒天过海、偷梁换柱……

车险骗保花样百出 市场呼唤诚实守信

(丁安 绘)

    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统计数据显示,华东地区是保险诈骗案件的高发地区。其中,浙江省的车险骗保案件占全国同类案件总数的近四分之一。

    为破解行业难题,以法治护航社会发展,海曙区人民法院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判决书为基础,结合人民法院大数据管理和服务平台,建立了全国保险诈骗类案件信息资料数据库,并通过对宁波保监局和本市各大保险机构的实地调研,对保险诈骗案件的情况和特点进行了整合分析。

    昨日,海曙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为甬上保险业健康发展献计献策。

    本报记者 董小芳 海曙记者站 朱燕君 通讯员 陶琪姜 

    案件不少 车险骗保占大头

    4天出了两次车祸,而且还撞在同一部位。北仑人梅某自作聪明地以损毁比较严重的第二次事故冒充第一次事故,妄图一次事故获得两次理赔,就在其沾沾自喜的时候,却因诈骗吃了刑事官司。

    原来,梅某在一次驾车去宁波办事时,不小心与另一辆车发生了刮擦,其车右侧前保险杠轻微损伤。交警认定对方驾驶员负全责,某理赔中心初步定损金额为1000元。梅某认为金额太少提出异议,理赔中心便让其去4S店作拆解定损。

    3天后,梅某再次从北仑来市区,快到高速宁波东出口的时候不小心追尾了一辆轿车。巧合的是,这次事故,梅某车辆损伤的部位和3天前那次基本一致,只是“伤”重了很多——右侧前保险杠及大灯严重受损。这一次,交警认定是梅某全责。

    去4S店的路上,梅某打起了歪主意:既然两次事故撞的部位差不多,何不一次事故理赔两次?他的想法得到了4S店维修部娄某的认同。接下来,娄某不仅帮助梅某处理了两家保险公司对汽车的定损估价,在车辆修复后,又帮助梅某进行两次结账,提供了两份正规的维修发票及维修清单等理赔资料。

    几个月后,事情败露,梅某和娄某被公安机关传唤,两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类似的骗保案件在各地比比皆是。

    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截至2017年8月31日,全国法院一审审结保险诈骗罪案件1175件,且2014年至2016年呈现逐年上升趋势。以海曙区人民法院为例,2014年至2017年,该院共一审审结保险诈骗罪案件46件143人,其中4人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同时,从数据统计来看,华东地区是该类案件的主要集中地。保险诈骗案件量最多的四个省(市)分别为浙江、山东、上海、江苏,共占比45.98%。而从被告人情况来看,男性是主要的犯罪群体,占比90.92%;犯罪年龄主要集中在25至34周岁;文化程度较低,近三分之二为初中及以下学历;无业人员与农民是犯罪主要群体,其次是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主。

    特别要说的是,我市所处的东部沿海地区车险骗保情况最为严峻。

    在一起案件中,被告人赵某发现自己的爱车车窗玻璃破碎,不是马上进行维修,而是想方设法动“歪脑筋”。他先是向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汽车玻璃破碎险,并在同年8月底向太平洋保险公司报案,谎称该车玻璃在保险有效期内破碎,随后得到了太平洋保险公司14000余元人民币的保险理赔款。案发后,赵某退赔全部赃款。

    记者在采访中获悉,车险理赔一直是保险公司理赔的大头。以人保宁波分公司为例,每年该公司宁波地区大约受理30万件理赔案件,其中约23万件是车险理赔案件。

    据统计,整个浙江省的车险骗保案件,占全国同类案件总数的近四分之一,位居首位。海曙区人民法院统计,该院在2014年至2017年受理的46件案件中,仅有1起为人身险相关案件,其余是车辆财险案件。

    “套路”很多 内外勾结不鲜见

    保险诈骗,简单来说,就是利用或假借保险合同谋取不法利益的行为。一直以来,这也是公安、保监会、保险机构、法院等相关部门关注与打击的重点。

    保险诈骗为何屡禁不止?不妨先来看一起案例。

    2015年8月的一天,慈溪人史某饮酒后驾车在该市农垦场附近发生单向交通事故。为逃避处罚和获得保险公司理赔,史某打电话让妻子袁某(另案处理)赶到事故现场冒充驾驶人来处理交通事故。之后,史某将事故车辆交给某汽车修理厂老板程某修理,并由其负责向车辆投保的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办理理赔手续。

    随后,保险公司发现该事故存在疑点,便委托第三方海曙天之狼保险咨询有限公司原员工芦某前往调查。这一年的8月15日,程某经史某授意,向芦某支付好处费4000元,芦某在收取好处费后,向保险公司回复调查结果正常。最终,史某骗得车险理赔款35800元。案发后,史某退赔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

    海曙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分别判处史某等三人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不等。

    “骗保,无非是利益引诱。有人是侥幸心理作祟,希望能‘弄点小动作’让保险公司‘报销’维修费;有人是故意为之,想借此‘发财’。于是,保险诈骗案件作案方

    式越来越隐蔽,作案手段也更加多元。像上面案例中‘共同作案、相互勾结’的做法,给打击、根除保险诈骗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业内人士坦言。

    统计显示,在全国法院一审审结的1175件保险诈骗罪案件中,共同犯罪案件为646件,占54.98%。有近亲属间相互顶包、共同犯罪的,也有保险行业内部人员与业外人员勾结犯罪的。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判决的案例来看,保险公司的综拓专员、查勘员、定损员与他人合谋共同伪造保险事故,为他人骗保提供“专业指导”,或者在事故查勘、定损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现象较为常见。也存在保险公司员工委托第三方调查公司进行事故查勘,第三方公司员工提供虚假事故调查报告等情形。

    实践中,保险诈骗作案手法也是“套路”满满。

    海曙区人民法院结合司法实践,总结出车险骗保的八种常见犯罪方式。其中以“无中生有”型最为常见,主要表现形式为故意制造单向、自撞、相撞等交通事故,编造、伪造事故现场,故意将车开进水塘、积水路段,故意追尾及伪造虚假证明材料等情形;二是 “李代桃僵”型,主要表现为酒后驾车、无证驾车发生事故后找人顶替驾驶员等情形;三是“瞒天过海”型,主要表现为谎称车辆被盗、被破坏等情形;四是“偷梁换柱”型,主要表现为利用“套牌车”骗保、以有保险车辆顶替无保险车辆等情形;五是“树上开花”型,主要表现为夸大损失,伪造定损单、发票等情形;六是“反间计”型,主要表现为给保险公司业务员、定损员一定好处或者双方约定共同分成,共同制造事故、提供虚假证明等情形,一般为“保险公司人员+汽车维修人员”相勾结的模式;七是“混水摸鱼”型,主要表现为事故发生后篡改事故发生时间或者发生事故后再投保等情形;八是“借尸还魂”型,主要表现为重复投保、理赔等情形。

    多方合力 诚信体系需共建

    保险欺诈,不仅严重侵蚀了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给社会发展带来了阻碍。新形势下,如何更好地开展反保险欺诈工作?

    “首先,立法机关应完善保险诈骗法律法规。”海曙区人民法院法官介绍,从数据上来看,保险诈骗“类案不同判”的现象较为明显。要通过细化保险诈骗罪相关标准、制定司法解释及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从法律层面进一步破解保险诈骗犯罪定罪不统一的难题。“建议突破《刑法》中对保险诈骗犯罪主体的限制性规定,依据‘是否利用保险合同关系实施诈骗’,认定保险诈骗罪的主体构成要件,从而避免此类案件定罪不统一现象。”

    其次,保监会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保险诈骗信息共享机制。“目前保险公司之间竞争激烈,相互之间信息不畅通,导致有些犯罪分子以相同手法骗取多家保险公司的赔偿或者进行异地作案。”业内人士建议,保监会应当牵头建立保险机构共同参与的保险诈骗信息共享平台,运用大数据开展保险诈骗犯罪案件线索分析、串并、共享、移送,实现全行业承保、理赔等风险环节的信息互通共享。

    同时,保险公司也应加强内控管理。保险诈骗行为的发生与保险公司监管机制不健全密切相关,个别保险公司为拉拢客户,存在简化理赔程序、对理赔材料审核不严等现象,留下不少内控漏洞。再加上少数保险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缺失,对车主的投机行为存在纵容心态,内部员工指导、共同作案的现象并非个例。对此,保险公司一方面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承包审核、理赔审核、赔案复核制度,强化工作规范性,积极防范保险诈骗行为;另一方面要健全保险行业内部的监督监管机制,着力提高保险从业人员综合素质。一旦发现以赔谋私或内外勾结欺诈的情形,必须要严肃处理。

    此外,公安机关应持续加大侦查打击力度,通过加强与保险公司等单位的协作,持续开展打击保险诈骗犯罪的专项行动,形成打击合力。同时,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汽修、医院等行业和部门的监管和整治,重点打击频繁发生且影响恶劣的专业团伙“碰瓷”等行为,对保险诈骗团伙严厉惩处,提高“保险诈骗罪”的法律威慑力。

    “当然,更重要的是加强法治宣传,提升、加强整个社会的诚信体系建设水平。”法官认为,目前社会公众对保险诈骗及其危害的认识较为有限,有的人甚至意识不到其行为可能构成犯罪,或者认为扩大损失多获赔偿是道德层面上的事情,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保险诈骗的打击效果。对此,司法机关应加大预防保险诈骗犯罪活动的普法宣传活动,并联合保险行业对一些典型保险诈骗大案进行曝光,在全社会营造打击保险诈骗行为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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