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诈骗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最终未能“将保费骗到手”,构不构成犯罪? 先来看一起案件。案件发生在一个冬日的凌晨,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驶着借来的车在路上发生车祸,目睹这一幕的一名车主向他推荐了一家汽车维修厂,说那边可以帮他进行一条龙服务。在征得王某同意后,这名车主还热心地替他给维修厂的业务员胡某打了电话。胡某赶到现场后,发现王某一身酒气,就提醒他酒驾出事故是得不到保险理赔的,王某遂找来朋友董某帮其顶包。 随后,胡某让王某和董某互换外套,免得警方查看监控时露馅;并让董某到驾驶室去坐一下,摸摸方向盘,留下指纹;为了时间上能说得过去,又编出一套说辞让董某去圆谎……做完这一切以后,胡某带着王某离开现场,董某根据胡某的安排分别给交警和保险公司打电话报案。 尽管胡某安排周密,但车子里浓重的酒气、延时报警等情况还是引起了保险公司定损员的怀疑,保险公司向警方报了案。最终,因犯诈骗罪,海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三人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至两年不等。 只要是保险诈骗案,不管有没有成功,都可以立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保险诈骗未遂能否按犯罪处理问题的答复》中指出,“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保险诈骗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获得保险赔偿的,是诈骗罪未遂;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和《保险法》都明确界定了保险诈骗罪以及相应司法责任,个人保险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保险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以立案追诉。”法官提醒,保险欺诈骗取的是其他保户交纳的保费,保险公司考虑到其长期经营中的欺诈风险,在保费上会作出一定上调,所以车险欺诈最终更直接损害的还是车主的切身利益。 (董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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