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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6月22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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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洗衣机”被逮捕具有示范意义

    殷国安

    一男子因没有找到放在洗衣机里的衣服,趁着酒劲,一怒之下把洗衣机从五楼扔下,最终掉在了公共厕所外面,厕所旁边的雨棚被砸了个大洞,万幸的是当时路面上没有行人。日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该男子依法批准逮捕。尽管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依据《刑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6月20日封面新闻)。

    人们常说高空抛物是“悬在城市上空的炸弹”,从政府到法律界人士,也想了许多主意,其中一个就是,靠法律破解。此案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思路,就是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治理高空抛物。这与我们过去的处置思路主要有两点不同。

    一是,过去当高空抛物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后,我们通常按照《侵权责任法》规定,只追究民事责任,主要进行经济赔偿。而一旦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处置,行为人就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依据《刑法》,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是,当高空抛物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时,也会受到法律的惩处。这样一来,高空抛物就由“结果罪”变成“行为罪”了。行为罪,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既遂标准,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而是以行为的完成为标志。结果罪,是指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如果把高空抛物改为行为罪,就意味着今后只要实施了高空抛物就会被认为有罪,而不一定非要高空抛物造成对社会的危害才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有人觉得,把高空抛物和放火、决水、爆炸并列,是不是过于“上纲上线”了?其实不是这样的。从已经发生的案例看,一个从天而落的苹果也让被砸的小女孩若干天昏迷不醒;贵阳的王女士带着4岁女儿走在一高楼楼下时,女儿被楼上丢下的烟盒砸中,额头流血不止……根据计算,一枚30克重的鸡蛋从高处落下足以砸死人。如此来看,“天降菜刀”“抛下洗衣机”等行为确实应该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论处。这样,或许可以大幅增强对高空抛物的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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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