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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6月27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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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行贿,不正当获利都该“吐”出来

    易其洋 

    据6月25日“清廉宁波”微信公众号透露,近日,宁海县查处了一起单位行贿案件。此案中,浙江某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刘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自2015年5月至2016年9月,向宁海县人社局相关公职人员行贿183万余元,涉嫌单位行贿罪。目前,刘某给浙江某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谋取的不正当利益共计450万余元已全部追缴到位。收受贿赂的宁海县人力社保信息服务中心原工作人员张某,已因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判刑。

    有权力的地方,就有油水。有人利用权力受贿,就必然有人向手握权力者行贿。行贿,其实就是一门“花小钱赚大钱”的生意,好处被行贿者和受贿者瓜分了,“成本”却要由公众埋单。在贿赂案件的链条上,行贿者和受贿者互利互惠,狼狈为奸,很难说谁是源头、开端。权力运行不规范、不透明,手握公权吃卡拿要、借机索贿者大有人在。这实际上是在暗示甚至逼迫办事者行贿,不懂行贿或不愿行贿者,在办事时或竞争中往往处于劣势。

    这些年,流行一个新词:“围猎”官员。这是一个画面感很强的词汇,行贿者手执“明枪暗箭”,志在将官员“拿下”,好让其乖乖听自己的话,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就像宁海查处的刘某,给县人社局相关公职人员行贿183万余元,给公司谋取的不正当利益却有450万余元,真是“本小利大”,收获颇丰。这时候,不光是官员,也包括所有在某一方面有实权的人员,若是警惕性不高、意志力薄弱,一旦被行贿者盯上,就很容易落入人家的“陷阱”,任其支使。

    受贿是为了获取不该获取的利益,行贿是为了得到加倍的回报。行贿受贿,往往是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很难说谁是“始作俑者”。但无论怎么说,行贿者和受贿者一样触犯法律,一样应该受到法律惩处。受贿者获取的不当利益要“吐”出来,行贿者获取的不当利益也要“吐”出来。但遗憾的是,这些年来,我们查处了不少贿赂案件,一个个官员落马了、进去了,一个个行贿者、“围猎”官员者非但“毫发未损”,反而一如既往地“春风得意”。这极不正常,也很难让公众接受。如此一来,一些人明明知道行贿犯法,却敢于铤而走险,在权钱交易中有恃无恐,也间接助推了受贿者的贪欲。

    对行贿者“网开一面”,据说是有原因的。一说是刑法上虽有行贿罪,但如何处罚缺乏量化措施,难以把握。二说是行贿者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大多出于无奈才去行贿,更应该重点打击身为公职人员或领导干部的受贿者。三说是为了便于侦破受贿腐败案件,而将行贿者作为“污点证人”适度豁免。

    党的十八大后,正风肃纪、反腐倡廉的发条越拧越紧,查处违法犯罪的技术和手段越来越先进多样,敢于肆无忌惮索贿受贿的官员应该是越来越少了,那种行贿是“原罪”“弱者的无奈选择”的论调该过时了。2015年11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加大了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严格了行贿犯罪从宽处罚的条件,增加了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近亲属等特定关系人行贿的犯罪。行贿和受贿,好比一根藤上开出的“并蒂毒花”。毒花同枝,就不能只折一朵,而应该并蒂斩除。查处贿赂案件,不放过任何一个受贿者,也要惩治任何一个行贿者。有的行贿者,行贿时有“黑本本”记录,“围猎”官员不正当获利而不想自己有事的意图何其明显。放过他们,既大大地有失公平,恐怕他们也不会轻易罢手。

    宁海的这起贿赂案件,是宁海县监委成立后办理的首例单位行贿案件,也是宁海县纪委县监委坚持落实“受贿行贿一起查”的第一个案件。行贿人刘某忏悔时说,“感谢相关部门的及时介入,让我没有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为了更多的公职人员不被“猎杀”或撞上行贿者的“枪口”,也为了阻止更多人成为刘某那样的人,既害人又害己,应该有更多的行贿者像受贿者一样被查,有更多行贿者把所获的不正当利益“吐”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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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