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8版:法治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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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7月02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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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函照登】

    今年5月14日,本版刊登《房屋转让,卖方违约只需双倍返还定金?》一文,针对房屋买卖交易中,卖方为获取更大利益而恶意违约,买方如何维护自身权益作了详细介绍。近日,我们收到海曙法院西郊法庭陈增宏庭长的来信,他对该文作了充分肯定,同时补充了一个观点,我们对此深表谢意。下面是其来信的主要观点: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在一般情况下,合同双方当事人非经协商一致,不得解除合同。当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时,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以最大化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该文提及的案例中,因为房屋涨价,卖方恶意违反双方当初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对此,买方除了可要求卖方承担定金罚则外,还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卖方继续履行转让房屋所有权的义务(如果转让房屋所有权的义务因各种原因确实无法履行,如作为合同标的房屋已转售给他人,此起诉无实际意义)。也就是说,在面对卖方违约时,买方维护自身权益的方法并非仅有要求损害赔偿这一种途径,当事人可以有多种维权方式。当然,作为买方,如果自愿放弃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转而要求对方赔偿损失也是完全可以的,两者并无先后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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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