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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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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污染的水面和植物。 |
郑某系某清洗技术公司股东,公司名下的银舟15号船舶负责在海上接收其他轮船上产生的油污水,并送往指定的环保公司或者特种油品公司进行处理。 去年5月底的一天晚上,该船船长赵某在郑某的授意下,伙同船员余某、吴某和王某,用潜水泵接软管输送的方式,将该船油污水舱内的油污水非法倾倒在北仑区白峰街道司沿码头的雨水沟内,共计排放20分钟左右,非法倾倒油污水3吨以上,后部分油污随雨水流入海涂,致使海涂上水草及海水沾染油污,附近海面油花明显。经查实,该油污水为油水混合物,属于危险废物。 事发后,当地环保部门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十万元的行政处罚,检察机关则以郑某、赵某等人的行为已触犯污染环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近日,北仑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这起在当地产生较大影响的刑事案,由于案情复杂,法院将择期对此案作出判决。 (黄宇 文/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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