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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7月04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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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信用修复激励评分办法

    根据江北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激励评分制度》规定,被执行人只要从未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从未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所涉执行案件案由不涉及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不涉及对辖区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负面影响;被执行人愿意如实向法院报告其居住、就业处所及其教育背景,职业预期收入或创业创新进度及前景等有助于判断其履行能力信息的,都可以向法院申请进行审查评分。审查评分指标由被执行人是否遵守申报财产的规定、是否遵守限制消费令等指标组成,累计评分达到80分的,可组成合议庭合议是否将被执行人从失信名单中屏蔽。

    江北法院信用修复激励评分办法有八大指标,具体包括:依法传唤迅速到庭,即被执行人是否一经传唤后就会于规定时间内到庭配合执行;遵守财产滚动申报制度,即被执行人是否严格遵守相关要求如实向法院动态申报财产情况;遵守限制消费令,即被执行人是否严格遵守要求不进行被限制的高消费行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即被执行人是否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严格履行;有合理的还款计划并按计划履行,即被执行人是否有合理的还款计划并按还款计划履行;配合法院处置现有财产,即被执行人是否配合法院执行其现有财产;按法院要求提供担保,即被执行人是否尽其所能提供合乎法院要求的担保且担保数额达到执行案件标的25%以上的;被执行人所在社区或相关单位建议,即被执行人所在社区是否出具支持被执行人申请暂停信用惩戒的建议。

    (董小芳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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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