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北京女孩一家三口自杀”事件引爆网络,也让“高利贷”这一话题再次成为热点。差不多同时,二审宣判的杭州“保姆纵火案”也有新的细节出现:被告人莫焕晶因嗜赌借下20万元的“高利贷”,想用故意放火再救火邀功的方式向女主人再次开口借钱…… “高利贷”与“套路贷”的界限有时候很模糊,但两者的性质天差地别。如果说“高利贷”是洪水猛兽,那么“套路贷”就是吃人不吐骨头的凶兽。后者的实质是一个披着民间借贷外衣行诈骗之实的骗局。今年1月,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套路贷”就是打击的重点之一。我市公安机关于上月召开新闻通报会,宣布成功打掉“套路贷”团伙19个,抓获犯罪嫌疑人396名,冻结涉案资金1100余万元。 本报记者 王晓峰 通讯员 崔 毅 杨熙瑾 “套路贷”有多黑? 借了12万元周转差点搭上房子 “你借800元,还我一套别墅”。这是前不久告破的我省史上最大的“套路贷”案件中犯罪团伙打出的口号,此案涉及全国各地的数千名受害人,涉案金额上亿元。 刚从学校出来踏入社会的温岭青年林某于今年2月中下旬向网贷公司借款1500元,扣除利息400元后拿到1100元。而他打的欠条则是3000元,归还期限为5天,逾期每小时收费500元。就在还款期限临近时,那家网贷公司向林某推荐其他网贷公司继续进行贷款,用于偿还前笔借款的本息。通过反复借款平账,截至3月16日,林某累计向60余家网贷公司贷了款,欠债20余万元。 近两年,“套路贷”作为一种新型的诈骗案件,呈愈演愈烈之势。我市也有少数不法分子假借“小额贷款公司”“金融咨询公司”的名义,通过互联网、App平台、微信传播等方式招揽借款人,并以银行征信不良也能借款、随借随还、低息借贷为诱饵,选择有一定经济基础的借款人实施“套路贷”。 “套路贷”的坑到底有多深,从海曙公安和江北公安破获的两起案件可见一斑。今年3月5日,海曙区月湖派出所接到一男子小吴报案,称在网上认识的一个朋友沈某令其陷入了走投无路的境地。原来,沈某问他借了2万元,后来他去讨要,对方告诉他身上暂时没钱,但哥俩关系“铁”,即使借钱也要先还他。结果小吴感动地入了“套”,被忽悠着成了借款担保人。借款一周后,贷款公司就找上小吴,称找不到沈某,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被贷款公司威逼利诱一番后,手头暂时没钱的小吴被迫写下2万元借条,约定周利息为百分之二十,并依次累加。 “后来‘利滚利’,小吴欠的钱越来越多。贷款公司就给他出‘主意’,让他向其他多家银行及小额贷款公司借钱,用于归还原来的欠款。到报案时,小吴共写下欠条12张,总计金额54万元。”办案民警说,这个“套路贷”团伙多次带人去小吴单位要债,拳脚交加逼其还钱。最后,小吴实在受不了,才向公安机关报案。今年4月,警方经过详细查证,判断这是一起以经济纠纷为假象的“套路贷”案件,遂立案侦查,于4月中旬成功破获此案,抓获以王某为首的8名犯罪嫌疑人。 江北的案件也很让人无语。家境殷实的男子阿康想借笔钱周转一下,就找到了开借贷公司的梅某等人,借了12万元,借款期限10天,约定抵押物为阿康的房产。之后梅某等人以各种理由故意拖延办理房产抵押手续,10天后,阿康就如他们所料的无钱还款,造成了违约。就在这短短的10天时间里,阿康借的12万元产生了所谓的利息、违约金、滞纳金、手续费等共计16.9万元。后面的“套路”自然大同小异,阿康被逼着“拆东墙补西墙”,最后差点连房子也被人家骗走…… “套路贷”有多损? 有机会就玩“套路”,没机会就吃“高利” “犯罪嫌疑人在制造银行流水时会拼命‘抹掉’受害人的交易记录,让其证据缺失。比如,收取还款时只收现金,而贷款时通过银行走,在诉讼时就能占优势。”浙江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沈飞鹏说,“套路贷”隐蔽性极强,已具备知识型犯罪的雏形。其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虚假诉讼”等手段,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套路贷”侵害客体多、社会危害大,从诱骗或者强迫被害人签订合同到暴力讨债、虚假诉讼,不仅侵害受害人财产权、人身权,还危害公共秩序,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甚至挑战司法权威。 办案民警告诉记者,“套路贷”给受害人“下套”,通常是有一套固定模式的。以海曙警方破获的那起案件为例,可以看出有以下步骤: 第一步,设套诱骗作担保。受害人小吴在网上认识的“好友”沈某以无力归还2万元欠款为要挟,欺骗并“逼迫”小吴作为借款担保人。另一方面,沈某又与贷款公司合谋,以其失联逃债为由向小吴催讨欠款。 第二步,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嫌疑人以砍头息、保证金、逾期费等各类名目,诱骗被害人签订是实际借款金额的双倍甚至以上的借款合同。 第三步,恶意垒高债务金额。因受害人无力偿还所担保的债务,犯罪嫌疑人在向其催讨欠款的同时,以各种方式认定其违约,通过累加利息、违约金,制造银行交易 流水,签订空白借条等手段恶意垒高债务金额。 第四步,层层平账套借款。犯罪嫌疑人数次伙同他人以还前债为由带受害人去多家银行及小额借款、零用贷公司贷款,所贷款项均用于归还前债。而受害人还款后,对方依旧保留着之前的借条。 第五步,软硬兼施强索债。受害人无力偿还大量借款,且银行个人征信极差无法贷款,犯罪嫌疑人持借条上门强行向受害人家属索债。 第六步,虚构证据假诉讼。犯罪嫌疑人不断制造虚假银行流水、空白借条(出借人一栏不填写),为债务纠纷官司准备虚假证据。同时,以他人的名义向受害人提起虚假民间债务诉讼,从法律层面上对受害人施压。 民警说,“套路贷”与“高利贷”有时候是很难区分清楚的。但可以肯定的是,“套路贷”是从“高利贷”发展并延伸出来的。很多类似案子一开始不一定“设套”,等到受害人还不出钱时,就有可能从单纯的“高利贷”转变为“套路贷”。简单来说,不法分子有机会就玩“套路”,没机会就吃“高利”。 而警方辨别案件是否为“套路贷”,主要看这几点:是否人为设置障碍让受害人不能按期还款;是否设置不可能完成的条件,造成受害人违约;是否单方面肆意认定受害人违约。此外,一般情况下“套路贷”背后有着完整的犯罪链条。现在,“套路贷”又有了向网络传销发展的趋势:不法分子会要求还不出欠款的受害人介绍他人来办理贷款,介绍得越多,减免的利息也就越多。 此外,警方提醒广大市民,“套路贷”常以“小额贷款公司”的名义招揽生意,事实上这类公司都不具备金融资质。这类案件中的被害人多数自控能力差、消费不理性,缺乏法律和金融常识,容易被骗入“套”。另外,他们大多银行贷款信用低,难以从正规渠道获得贷款,转而通过街边广告和互联网媒介发布的无抵押放贷信息,或经他人介绍被诱骗借款。 如何避免“被套路”? 这些法律知识请收好 想要不被“套路”,首先得明白“套路贷”与“高利贷”之间的纠葛——“套路贷”要通过“高利贷”来达到目的。 沈飞鹏律师告诉记者,“套路贷”在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借款本金和利息不受法律保护;“高利贷”的借款行为本身及一定幅度内的利息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高利贷”也绝非法外之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借贷双方约定借款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按照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款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暴力催收高利贷行为,构成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犯罪的,也应追究刑责。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也就是说,你发现情况不对头,越早报警就能越早止损。在‘套路贷’案件中,很多人是法律意识薄弱或拉不下脸,到最后走投无路了才会想到报警,这对自己是非常不利的。”沈飞鹏律师说,国家对于“套路贷”这类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不遗余力。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先予仲裁”裁决应否立案执行的请示》作出批复: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机构在纠纷发生前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民警说,很多人难免会遇到资金紧张需要借钱的窘况,这时一定要通过正规金融机构办理贷款,不要轻信无金融从业资质的个人、公司发布的各类无抵押免息贷款广告信息。另外还有一点非常重要,玩“套路贷”的小额贷款公司往往会将违法犯罪行为伪装成“民间借贷纠纷”,而且其证据链看起来十分完整,打官司时往往有备而来。所以,平时就要收集借款凭据和对方恐吓、威胁等信息,这样即使掉进“坑”里,也有资本爬出来,在对簿公堂时不至于处于被动。另外,对簿公堂时千万别当“逃兵”,人不出席后果会很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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