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余姚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罪案,并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某灯具公司犯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判处罚金三十万元;被告人孙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两年前,某灯具公司向余姚某银行贷款350万元,以其位于某工业园区以及某村的房产作为抵押担保,孙某对该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但之后该公司一直拖欠不肯偿还,银行起诉后,法院经过审理判令灯具公司归还借款,孙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法院依法处置被抵押的房产,并多次下达通知,要求灯具公司限期自动腾空房屋。其间,孙某曾请求协商解决腾空事宜,并承诺缴纳保证金,但此后一直未履行其承诺。 今年4月27日,余姚法院组织实施对处置房产的强制腾空措施,孙某以各种理由拒绝配合法院的执行,为此,孙某被司法拘留十五天。 由于灯具公司和孙某的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法院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余姚法院作出判决,某灯具公司及孙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今年以来,我市两级法院加大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犯罪的打击力度,特别是在涉及腾空房屋、退出土地的执行案中,如果被执行人有故意安排年老体弱的人占房不搬、故意签订长期租赁合同阻碍腾房、改变经营主体规避执行等行为,加大惩处力度。此外,被执行人恶意转移、隐匿财产;拒不申报、虚报财产;入住高档宾馆酒店、乘坐飞机、旅游度假等违反高消费令的行为,也被列入了重点打击范围。值得注意的是,不仅仅是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将被追责,对于那些具有协助义务的协助执行义务人,如实际占用人、承租人等,拒不配合法院执行判决、裁定的,也同样面临追究刑事责任的严惩。 与此同时,对恶意拒绝执行的行为,法院还坚持公诉、自诉程序并重的原则,积极引导当事人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罗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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