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黄某是北仑一家公司员工,两个多月前,其同学邀请他一起创业,于是,黄某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提交了书面辞呈,明确表示将在6月底离职。但仅过了半个月,同学就因交通事故受伤,创业计划受阻。黄某赶紧向公司表示要求撤销辞呈,但被公司拒绝。公司同时要求其按时离职。黄某问,他在辞呈中言明的离职期限内反悔,且已请求撤销辞职申请,但公司强行要求其按期离职,其能否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前提,是用人单位存在“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与之相对应,劳动者能否因劳动合同被解除获得赔偿金,自然取决于公司在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时,是否违法了相关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中表明,劳动者只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的辞职报告或辞职申请并不需要经过用人单位的批准或者同意。换句话说,劳动者递交辞职报告或辞职申请,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所指向的权利内容,属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形成权。劳动者在递交辞职报告或辞职申请时,便已完成单方作出的于某日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除非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撤销申请,劳动者本身并不享有单方撤销辞职报告或辞职申请的权利。 本案中,黄某主动提出辞职,并明确表示将在30日后离职,从公司收到该辞呈之时起,其辞职行为便已生效。因此,该公司接受黄某的辞呈,后拒绝其撤销辞职申请,乃至在期满之日坚持要求其离职,都是在合法前提下处理彼此的劳动关系,黄某自然无权反悔。在这种情况下,黄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梅生)
|